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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从明年5月1日起,如果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车行道内擅自销售或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将被处以5元至30元罚款。

  据了解,《规定》共六章五十二条,依照法定的罚款幅度,对交通违法行为设置了具体的罚款数额,解决了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规定》中罚款金额的制定,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并考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确定的。

  《规定》中明确: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罚款。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处10元罚款。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进入高速公路;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处30元罚款。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将处5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不避让盲人的;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处2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谢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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