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91)交工字654号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 法和标准的通知》和建设〔1991〕316号《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 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建设部研究,现对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颁发的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第一册》公路部分和《公路工程勘察取费标准(试 行)》做局部调整如下: 一、公路路线测量、公路路线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和 一级公路乘1.20的调整系数;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乘1.35的调整系数。 二、公路大中桥梁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 三、公路隧道测量和公路隧道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 数。 四、交通工程设计费,按相应部分审定概算的1.9%计取。 五、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按公路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独立大中桥 梁、隧道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亦按相应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原大、中桥 梁可行性研究收费定额停止使用。 六、其他收费原则仍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变。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已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的项目仍维持原合同。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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