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一九九0年十二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区汽车客货运价计算办法,加强 运输市场管理,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自治区工 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各族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 价规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南昌市运输 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薄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细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 货运费的依据。凡在我区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运输者,一律按本细则规定的 汽车客货运价率办理。 第三条 涉外运输、国际联运的运率,按特定运率和对外运率计费。 跨省货物整车运输和客运按区内外运价分段计算,零担货物运价按 国家统一规定计算。有跨省客货运输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货物运价 第一章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四条 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以吨为单位,吨以下保留至十公斤,尾数不足十公 斤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 斤,不足十公斤的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的,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 公斤的,四舍五入。
第五条 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除专用车辆运专用物资另有规定者外,计费 重量均按实际毛重及第四条有关规定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 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整车轻浮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 并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为准计算体积,按四立方分 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算重量。 第二章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六条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长途运输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 入;短途运输计费里程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 第七条 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以自治区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公路汽车营运里程为准。未 经核定的营运里程,应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或共同查定,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有争议的营运里程应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裁定。 第八条 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从最 远一个装货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 同一运输区兼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时,应选择最经济合理路线为计费里程; 如因气侯、季节、自然灾害、道路条件限制和因货物本身性质必须绕道行驶时, 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九条 运费交付 货物运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运时一次结算付清。大批货物运输订有协议者, 从其协议。承托运双方发现的错收、漏收运费,应认真清查,多退少补。货损货 差赔偿另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公斤公里为单位; 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结算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 入。
第十一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基本运价是指普通载货汽车在干线道路从事长途(41公里及其以上)整 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每吨公里运价。每吨公里基本运价率为0.25元。 第十二条 特种货物运价 凡长大笨重、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运输执行特种货物运价。特种货物 运价率以普通货物运价率为基础,加成20%计价。特种货物运价率见“长途整车 货物运价率表”。特种货物品类附表一。 附表一 特种货物品类表 ━━━━━━┯━━━━━━━━━━━━━━━━━━━━━━━━━━━━ 类别 │ 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 长大、 │ 货物长度六米以上;每件重量四吨以上(不含四吨)的货 笨重货 │ 物(不包括农牧业机械、农牧业机械均按普通货物对待) 物类 │ ──────┼──────────────────────────── │ 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物品、氧化剂 危险 │ 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固体、一级易燃液体、 货物类 │ 剧毒物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 │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二级易燃液体、有毒物品 │ 、碱生腐蚀物品、其他腐蚀物品 ──────┼──────────────────────────── │ 货币及主要证券如:货币、国库券、邮票、粮票、油票、 │ 布票等。 │ 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钡、白金等及 贵 │ 其制品;稀有金属如钴、钛等及其制品。 │ 珍贵艺术品如:古玩字画、象牙、珊瑚、珍珠、玛瑙、水 重 │ 晶、宝石、钻石、翡翠、琥珀、猫眼、玉及其制品、景泰蓝制 │ 品、各种雕刻工艺品、仿古艺术制品和壁毯刺秀艺术品等。 货 │ 贵重药材和药品如:鹿茸、麝香、犀角、高丽参、西洋参 │ 、冬虫草、羚羊角、田三七、银耳、天麻、哈蟆油、牛黄、鹿 物 │ 胎、熊胎、豹胎、海马、海龙、藏红花、猴枣、马宝及以其为 │ 主要原料的制品和贵重西药。 类 │ 贵重毛皮如:水獭皮、海龙皮、貂皮、灰鼠皮、玄虎皮、 │ 虎豹皮、猞猁以、金丝猴皮及其制品。 │ 珍贵食品如:海参、干贝、鱼肚、鱼翅、燕窝、鱼唇、鱼 │ 皮、鲍鱼、猴头、熊掌、发菜。 │ 高级精密机械及仪表如:显微镜、电子计算机、高级摄影 │ 机、录像机及其他精密仪器仪表。 │ 高级光学玻璃及其制品如:照像机、放大机、显微镜等的 │ 镜头片、各种光学玻璃镜片、各种科学实验用的光学玻璃仪器 │ 和镜片。 │ 高档晶用品如:电视机、收录音机、手表、放映机、报像 │ 机、录放像机、电冰箱 ──────┼──────────────────────────── │ 各种种畜如:种牛、种马等。 鲜活 │ 供观赏的野生动物如:虎、豹、狮、熊、熊猫、狼、象、 货物类 │ 蛇、蟒、孔雀、天鹅等。 │ 供观赏的水生动物如:海马、海豹、金鱼、鳄鱼、热带鱼 │ 等。 │ 名贵花木、盆景及各种名贵花木 ━━━━━━┷━━━━━━━━━━━━━━━━━━━━━━━━━━━━ 注:未列入表内的货物,均为普通货物。 第十三条 山区、支线道路加成运价 山区、支线道路货物运价加成率分别按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在干线道路上的 运价率为100%,山区、支线道路加成20%计价。 下列路段执行山区、支线运价: (一)喀什一红其拉甫;尉犁─且末─民丰;乌什─阿合奇;奇台─青河; 木垒─七角井岔口;巴楚─麦盖提─莎车;永丰渠─巴仑台;阿图什、喀什─乌 恰、吐尔尕特;南山口─伊吾、巴里坤。 (二)各市(县)─乡(镇、农牧团场、工矿)的三级以下公路(不含三级 )。三级以下公路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公路等级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长途货物运价 运距在41公里及其以上为长途运输。分货种、分道路类别的长途整车货物运 输每吨公里运价率见下表: 长途整车货物运价率表 单位:元/吨公里 ━━━━━━━━┯━━━━━━━┯━━━━━━━━ 道路类别→ │ │ 货物类别 │ 干线道路 │ 山区、支线道路 ↓ │ │ ────────┼───────┼──────── 普通货物 │ 0.25 │ 0.30 ────────┼───────┼──────── 特种货物 │ 0.30 │ 0.36 ━━━━━━━━┷━━━━━━━┷━━━━━━━━ ?
第十五条 短途货物运价 运距在40公里及其以下为短途运输。短途整车货物运输不分货物类别和道路 类别,分别按一公里一个运价率计算收费。短途货运运率见附表三。 附表三 短途货运运率表 单位:元/吨公里 ━━━━━━━━┯━━━━━━━┯━━━━━━━┯━━━━━━━━ 运距(公里)│整车运率(元)│ 运距(公里)│ 整车运率(元) ────────┼───────┼───────┼──────── 1 │ 1.375 │ 21 │ 0.438 ────────┼───────┼───────┼──────── 2 │ 1.063 │ 22 │ 0.425 ────────┼───────┼───────┼──────── 3 │ 0.850 │ 23 │ 0.410 ────────┼───────┼───────┼──────── 4 │ 0.750 │ 24 │ 0.395 ────────┼───────┼───────┼──────── 5 │ 0.675 │ 25 │ 0.380 ────────┼───────┼───────┼──────── 6 │ 0.644 │ 26 │ 0.366 ────────┼───────┼───────┼──────── 7 │ 0.619 │ 27 │ 0.354 ────────┼───────┼───────┼──────── 8 │ 0.600 │ 28 │ 0.343 ────────┼───────┼───────┼──────── 9 │ 0.588 │ 29 │ 0.331 ────────┼───────┼───────┼──────── 10 │ 0.575 │ 30 │ 0.323 ────────┼───────┼───────┼──────── 11 │ 0.563 │ 31 │ 0.314 ────────┼───────┼───────┼──────── 12 │ 0.550 │ 32 │ 0.305 ────────┼───────┼───────┼──────── 13 │ 0.538 │ 33 │ 0.299 ────────┼───────┼───────┼──────── 14 │ 0.525 │ 34 │ 0.293 ────────┼───────┼───────┼──────── 15 │ 0.513 │ 35 │ 0.286 ────────┼───────┼───────┼──────── 16 │ 0.500 │ 36 │ 0.280 ────────┼───────┼───────┼──────── 17 │ 0.488 │ 37 │ 0.274 ────────┼───────┼───────┼──────── 18 │ 0.475 │ 38 │ 0.268 ────────┼───────┼───────┼──────── 19 │ 0.463 │ 39 │ 0.261 ────────┼───────┼───────┼──────── 20 │ 0.450 │ 40 │ 0.255 ━━━━━━━━┷━━━━━━━┷━━━━━━━┷━━━━━━━━ 第十条 特定线路运价 (一)新藏公路运价:经新藏公路运往西藏阿里地区的物资,自叶城零公里 起,普通载货汽车不分整车、零担,不分货物类别,每吨公里运价率0.625元。特 种车辆运输专用货物,不分整车、零担,每吨公里运价率0.75元。特种车辆类别 见第十八条。 (二)独库公路及0603线尼勒克至乔尔马段、0503线则克台至巴化台段运价 :普通载货汽车不分整车、零担,承运普通货物每吨公里运价率0.338元;承运特 种货物,每吨公里运价率0.405元。特种车辆承运专用货物,每吨公里运价率0.4 05元。特种车辆类别见第十八条。 (三)林区道路运价:凡行驶在林区道路,即由山楞至中楞,或由山楞至国 家公路岔口的木材运输,不分长短途,阿勒泰林区每吨公里运价率0.60元,其他 林区每吨公里运价率0.50元。在林区道路上运输其他货物,执行山区、支线加成 运价。木材材积折合重量标准见附表五。 附表五 木材运输重量换算表 一、普通原木根据林业部分颁布的财积表查定材积,并按不同树种和长度依 照下表折算重量: ━━━━━━━┯━━━━━━━━━━━━━┯━━━━━━━━━━━━━ 原木长度 │云杉 (白松) 及其他树种每 │ 落叶松 (红松) 第立方米折 │立方米的合重量 (公斤) │ 合重量 (公斤) ───────┼─────────────┼───────────── 4米及4米以下 │ 850 │ 1000 ───────┼─────────────┼───────────── 4米以上~6米 │ 1000 │ 1150 ───────┼─────────────┼───────────── 6米以上~7米 │ 1150 │ 1250 ───────┼─────────────┼───────────── 7米以上~8米 │ 1250 │ 1350 ───────┼─────────────┼───────────── 8米以止 │ 1350 │ 1450 ━━━━━━━┷━━━━━━━━━━━━━┷━━━━━━━━━━━━━ 二、各种板材及方材(宽度尺寸为厚度尺寸的二倍及二倍以上者为板材。宽 度尺寸小于厚度尺寸二倍者为方材,去皮的原木不能作为方材)材积重量折算分 别为:板材每立方米为700公斤,方材每立方米为800公斤。整批装运椽子或薄板 、分板(包括烤板)达到监理规定装载高度限额而装不足标记吨位时,按车辆标 记吨位计算。 三、六米以上为长大,笨重物资。 第十七条 零担货物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者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进行零担运输的货物按零担运价 计算。 省际(不含新藏公路)零担货物运价,不分道路类别,普通货物每吨公里运 价率0.38元,特种货物每吨公里运价率0.50元。 区内零担货物不分货物类别和道路类别,长途零担每吨公里运价率0.35元, 短途零担货物运价以短途里程运价率为基础,加成40%计算。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运价 油罐车、散装水泥车、冷藏车、保温车、和料专用车和其他专用车运输专用 货物时,均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 (一)油罐车(含活动油罐车):均按实载油品净重计算重量。长途干线每 吨公里运价率0.30元,山区、支线每吨公里运价率0.36元。 (二)冷藏车、保温车:均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长途干线每吨公里运 价率0.35元,山区、支线每吨公里运价率0.42元。 (三)散装水泥罐车:均按实载水泥净重计算重量。其中:自卸式散装水泥 罐车长途干线每吨公里运价率0.30元,山区、支线每吨公里运价率0.36元。气力 输送式散装水泥罐车长途干线每吨公里运价率0.35元,山区、支线每吨公里运价 率0.42元。 (四)长料专用车及其他专用罐车均与油罐车执行相同运价率。 特种车辆短途货物运价不分道路类别,均按短途里程运价率加成计算。除冷 藏车、保温车加成40%外,其他特种车辆按加成20%计价。 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运价计费。 第十九条 计时包车运价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 速度行驶;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托运单位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 输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和每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不分货物类别和道路类别,普通载汽车每吨位每小时运价率3.75元。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 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 二小时。使用时间超过二小时者,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整日包车按八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者,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规定 (一)支农物资(品类见附表二)分别按长短途不同货物类别、道路类别的 运价率,减成10%计价。 附表二 支农物资优待运价货物名称表 ━━━━━━━━━━━━━━━━━━━━━━━━━━━━━━━━━━━ 1.各种农药、农肥、农用薄膜。 2.农牧业用机械(具)、排灌设备、农机配件、畜力农具。 3.农牧业生产耕畜、鱼苗、秧苗、树苗。 4.农牧用医药器械、农牧用仪器及农牧用电气材料。 5.农作物种籽。 6.农用拖车、风车、畜力车、人力车及各种铁、木、竹、藤制小农具。 7.乡、村直接托运的乡、村修建农田水利建设材料及生活用煤。 8.在县乡之间和兵团团场之间顺路捎运的筑路用砂石料分别按长、短途运价的 50%计算运费。 ━━━━━━━━━━━━━━━━━━━━━━━━━━━━━━━━━━━ (二)货物运输距离在1000公里以上,超过1000公里部分的运距,分别按不 同货物类别、道路类别的运价率,减成10%计价。 (三)同一结费单位(人)提供的回程货源,其回程运费按有关规定计算后 ,可减成10%~20%。 (四)同一结费单位(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和辅助材料,其回程运 费可按(三)项办理。 (五)由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含废有色金属)的运价,可 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协议、减成幅度不低于基本运价的50%。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汽车运价 集装箱汽车运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装箱汽车运输收费规则(试行) 》所规定的不同箱型的长、短途箱公里运价率为基础,均提高25%计价,即:不 分货物类别、道路类别,长途集装箱运输10吨箱型每箱公里运价率2.16元,6吨型 每箱公里运价率1.20元,1吨箱型每箱公里运价率0.30元。 短途集装箱运价率见附表四。 附表四 集装箱短途运输费率表 单位:元/箱公里 ━━━━┯━━━━┯━━━━┯━━━━┯━━━━┯━━━━┯━━━━┯━━━━ 运距 │ │ │ │ 运距 │ │ │ │ │ │ │ │ │ │ (公里)│一吨箱型│六吨箱型│十吨箱型│(公里)│一吨箱型│六吨箱型│十吨箱型 ────┼────┼────┼────┼────┼────┼────┼──── 1 │ │ │ │ 21 │ 0.525 │ 2.100 │ 3.780 ────┼────┼────┼────┼────┼────┼────┼──── 2 │ │ │ │ 22 │ 0.510 │ 2.040 │ 3.673 ────┼────┼────┼────┼────┼────┼────┼──── 3 │ │ │ │ 23 │ 0.493 │ 1.970 │ 3.546 ────┼────┼────┼────┼────┼────┼────┼──── 4 │ │ │ │ 24 │ 0.474 │ 1.895 │ 3.411 ────┼────┼────┼────┼────┼────┼────┼──── 5 │ 0.810 │ 3.240 │ 5.833 │ 25 │ 0.456 │ 1.825 │ 3.285 ────┼────┼────┼────┼────┼────┼────┼──── 6 │ 0.773 │ 3.090 │ 5.563 │ 26 │ 0.440 │ 1.760 │ 3.168 ────┼────┼────┼────┼────┼────┼────┼──── 7 │ 0.743 │ 2.970 │ 5.346 │ 27 │ 0.424 │ 1.691 │ 3.051 ────┼────┼────┼────┼────┼────┼────┼──── 8 │ 0.720 │ 2.880 │ 5.184 │ 28 │ 0.411 │ 1.645 │ 2.961 ────┼────┼────┼────┼────┼────┼────┼──── 9 │ 0.705 │ 2.820 │ 5.076 │ 29 │ 0.398 │ 1.590 │ 2.863 ────┼────┼────┼────┼────┼────┼────┼──── 10 │ 0.690 │ 2.754 │ 4.968 │ 30 │ 0.388 │ 1.550 │ 2.790 ────┼────┼────┼────┼────┼────┼────┼──── 11 │ 0.675 │ 2.700 │ 4.860 │ 31 │ 0.376 │ 1.505 │ 2.709 ────┼────┼────┼────┼────┼────┼────┼──── 12 │ 0.660 │ 2.640 │ 4.753 │ 32 │ 0.366 │ 1.465 │ 2.638 ────┼────┼────┼────┼────┼────┼────┼──── 13 │ 0.645 │ 2.580 │ 4.644 │ 33 │ 0.359 │ 1.435 │ 2.583 ────┼────┼────┼────┼────┼────┼────┼──── 14 │ 0.630 │ 2.520 │ 4.536 │ 34 │ 0.351 │ 1.405 │ 2.529 ────┼────┼────┼────┼────┼────┼────┼──── 15 │ 0.615 │ 2.460 │ 4.428 │ 35 │ 0.344 │ 1.375 │ 2.475 ────┼────┼────┼────┼────┼────┼────┼──── 16 │ 0.600 │ 2.400 │ 4.320 │ 36 │ 0.336 │ 1.345 │ 2.421 ────┼────┼────┼────┼────┼────┼────┼──── 17 │ 0.585 │ 2.340 │ 4.213 │ 37 │ 0.329 │ 1.315 │ 2.368 ────┼────┼────┼────┼────┼────┼────┼──── 18 │ 0.570 │ 2.280 │ 4.104 │ 38 │ 0.321 │ 1.285 │ 2.313 ────┼────┼────┼────┼────┼────┼────┼──── 19 │ 0.555 │ 2.220 │ 3.996 │ 39 │ 0.314 │ 1.255 │ 2.259 ────┼────┼────┼────┼────┼────┼────┼──── 20 │ 0.540 │ 2.160 │ 3.888 │ 40 │ 0.306 │ 1.225 │ 2.205 ━━━━┷━━━━┷━━━━┷━━━━┷━━━━┷━━━━┷━━━━┷━━━━━ 第二十二条 其他 (一)不同类别的货物混装,其运费原则上按不同类别的货物分别计价,或 由长运双方协商议定,按其中一项主要货物品类计价。 (二)凡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计费道路类别的长途直达货物运输,应分 段计价,合并收费。 第四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二十三条 往返空驶调车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市、自治区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在参加营 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基本运 价的35%计收调车空驶费。由托运方组织,在调车过程中载客、捎运货物的客货 运收入,均应在调车空驶费内扣除。 凡属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空驶费。 经铁路、水路调车的,按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空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 车、船期间包括待卸时间,每天按八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 25%计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随车人员差诱费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承 托运双方协商解决。经铁路、水运调车的汽车运杂费由托运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延滞费 因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运、途 中停滞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 误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计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两小时免收延滞费, 延误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者,超过部分不足半小时的进为半小时,超过半小时的 进为一小时,即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方责任引起的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合同规定,由承 运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往返空驶的,按空驶里程 和基本运价率计算运费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六条 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或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需要 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方负担,已完运程的运费照收,未完 运程的运费免收;回运时,已完运程的运费照收,回运程的运费免收;回运后如 运方要求再承运时,其运费应另行计算。应托运方要求绕道行驶改变到达地点时 ,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由于上述原因,货物在受阻站承运方仓库免费保管 十天。 第二十七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方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所需工料费用 ,货物商检、防疫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车辆改装及复原时间应核收延滞费。 第二十八条 装卸费和道路通行费 (一)装卸费:货物装卸费应由托运方负担。由承运单位办理装卸的,按当 地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收费标准计收。 (二)道路通行费:营运车辆经过自治区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桥梁、遂 道以及货物过渡到倒装等发生的费用,承运方按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代收代付。 旅客运价 第五章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 第二十九条 计费里程确定 公路运输旅客的计费里程以自治区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公路汽车营运里程为准 。行驶市区街道、专用线路、厂矿、企业、仓库道路,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第三十条 计费里程单位及里程计算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进为一公里。计费里程 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计费按下车的 前方站;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计费按上车的后方站。在两站之间上(下)车 ,如距后(前)方站超过五公里时,按实际乘车里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 ;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对大专院校学生在寒暑 假期间回家探亲的凭所在院校证明及学生证购买学生票,每年优待往返一次。儿 童票残废军人票和学生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 第六章 旅客运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票价和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座位为单位。旅客运输 起码票价为一角,票价金额的尾数四舍五入。 附表六 客运运价费率表 ━━━━━━━━━━━━━━━━━━━━━━┯━━━━┯━━━━━┯━━━━━ 项 目 │计算单位│运率(元)│备 注 ──┬─────────┬─────────┼────┼─────┼───── │1.递远递减运价 │ 1000公里以内干线 │ 人公里 │ 0.0386 │基本运价 普 │ │ │ │ │ 通 │ │ 1001~1500公里 │ 人公里 │ 0.0365 │ 大 │ │ │ │ │ 型 │ │ 1501公里以上 │ 人公里 │ 0.0350 │ 客 │ │ │ │ │ 车 │2.山区、支线运价 │ 在规定的路段 │ 人公里 │ 0.0440 │ 运 │ │ │ │ │ 价 │3.区域运价 │ 在规定的区域 │ 人公里 │ 0.0460 │ │ │ │ │ │ ──┼─────────┼─────────┼────┼─────┼───── │1000公里以内干线 │ 东风663型 │ 人公里 │ 0.0444 │超过1000公 │按不同车型计价 │ │ │ │ │ │依卡路斯(普通型)│ 人公里 │ 0.0533 │里按规定 中 │ │ │ │ │ 级 │ │龙江LJ110C14H型 │ 人公里 │ 0.0533 │减成计算 客 │ │ │ │ │ 车 │ │ 黄海DD652型 │ 人公里 │ 0.0533 │ 运 │ │ │ │ │ 价 │ │ 奥托桑H9-20 │ 人公里 │ 0.0502 │ │ │ │ │ │ ──┼─────────┼─────────┼────┼─────┼───── 高级│ │ │ │ │超过1000公 客车│1000公里以内干线 │依卡路斯(豪华型)│ 人公里 │ 0.0560 │里按规定 运价│ │ │ │ │减成计算 ──┼─────────┴─────────┴────┼─────┼───── 代 │ │ │ 客车│按普通大型客车不同线路运价减成20%计价 │ │ 运价│ │ │ ──┼─────────┬─────────┬────┼─────┼───── │ 普通大型客车 │ │车座小时│ 0.740 │山区、支 │ │ │ │ │ │ 中级客车: │ 东风663型 │车座小时│ 0.851 │线包车按 计 │ │ │ │ │ 时 │ │ 奥托桑H9-20 │车座小时│ 0.962 │规定加成 包 │ │ │ │ │ 车 │ │ 其他车型 │车座小时│ 1.021 │计算 运 │ │ │ │ │ 价 │ 高级客车 │ │车座小时│ 1.073 │ │ │ │ │ │ ──┼─────────┴─────────┼────┼─────┼───── 空 │ │ │ │ 调采│在规定季节使用空调和采暖设备 │ 人公里 │ 0.002 │ 暖费│ │ │ │ ──┼───────────────────┼────┼─────┼───── 行包│ │ 百公斤 │ │ 运价│不分车型和里程档次 │ 公里 │ 0.057 │ ──┼───────────────────┼────┼─────┼───── 行 │ │ │ │单件超过 包装│不分车型和里程档次 │ 件 │ 0.10 │30公斤加 卸费│ │ │ │倍计收 ──┼───────────────────┼────┼─────┼───── │开车两小时前 │客票值的│ 10% │不足3角 退 │ │ │ │按3角计收 票 │开车前两小时内 │客票值的│ 20% │不足5角 费 │ │ │ │按5角计收 │开车后壹小时内 │客票值的│ 50% │不足1元 │ │ │ │按1元计收 ━━┷━━━━━━━━━━━━━━━━━━━┷━━━━┷━━━━━┷━━━━━
第三十三条 旅客基本运价 旅客基本运价是普通大型客车按座位定员售票,行驶在干线道路、运距在 1000公里以内的人公里运价。每人公里运价率为0.0386元(含2%旅客意外伤害保 险费)。 第三十四条 道路分类及递远递减运价 自治区旅客公路运输实行干线、山区、支线、阿勒泰地区区域运价。运距在 1001公里~1500公里的干线公路客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减成5.44%,每人公 里运价率为0.0365元(含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运距在1501公里及以上的干 线公路客运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减成9.33%,每人公里运价率为0.035元( 含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山区、支线客运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加成14% ,每人公里运价率为0.044元(含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阿蔓泰地区区域内 山区,支线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加成19.2%,每人公里运价率为0.046元(含 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道路分类如下:(一)下列路段执行山区、支线运价; 1.喀什─红其拉甫;和静─那拉提;独山子─巴音布鲁克─库车;木垒─七 角井岔口; 奇台─青河─可可托海;乌什─阿合奇; 巴楚─麦盖提─莎车;尉犁─且末──民丰; 阿图什、喀什─乌恰、吐尔尕特。 凡空越干线与上列山区、支线路段的直达各运班车线路;应分段计价,合并 收费。 2.凡在本市、县辖区内开办的市(县)─乡(镇、农牧团场、矿区)、乡─ 乡、乡─村的直达客运班车线路。 (二)阿勒泰地区实行区域性山区、支线运价,其范围是,阿勒泰地区各市 、县之间、市(县)─乡(镇、农牧团场、工矿)乡─乡、乡─村之间开办的客 运班车线路(不含经和什托洛盖出,入阿勒泰地区的各客运线路)。 (三)新藏公路执行临时运价,每人公里运价率0.15元(含2%旅客意外伤害 保险费)。 ?
第三十五条 车型分类运价 (一)旅客运价按不同客运车型实行差别运价。车型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 和高级客车三类。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置分隔货仓的客车。客运票价分别 按经营线路、运距的不同,分别按基本运价率、山区、支线运价率、递远递减运 价率计算。 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座椅横排列2+2,高 靠软座,装有音响设备,冬季有暖气设备的车辆。 依卡路斯(普通型)、龙江LJ110C14H型、黄海DD652型客车,在运距1000公 里以内干线营运,客运票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加成38%,每人公里运价率0.05 33元。奥托桑H9-20型客车,在运距1000公里以内的干线营运,客运票价以基本运 价为基础,加成30%,每人公里运价率0.0502元,东风663型客车,在运距1000公 里以内的干线营运,客运票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加成15%,每人公里运价率为0 .0444元。运距超出1000公里,按递远递减运价减成办法和幅度减成计价。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提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 车。 依卡路斯(豪华型)客车,在1000公里以内的干线营运,客运票价以基本运 价为基础,加成45%,每人公里运价率为0.056元,运距超出1000公里,按递远递 减运价减成办法和幅度减成计价。 (二)凡装有独立式采暖设备的客车(不含利用发动机余热采暖),冬季采 暖季节(当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每人公里加收二厘钱采暖费。装有空调设 备的车辆,在使用空调季节(冬季为当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夏季为6月1日 ~8月31日),每人公里加收二厘钱空调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代客车票价:代客车票价是指在货车上设有临时载客设施的客 运票价,其票价应低于普通客车行驶线路运价的20%。 第三十七条 客运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 计程包车运价,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至包用完毕地点的实际里程、客车核定 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计算。其码计费里程为15公里。在包用过程中, 第天行驶里程不足150公里的,每天累计停歇延滞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超过两个 小时的,其超出部分应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车辆停歇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天累计停歇时间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以计时包车 运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属承运方耽误的时间和进餐时间除外),遇有特殊情 况的计程包车由承托双方协商处理。车辆停歇延滞费按客车核定载客量和计时包 车车座小时运价率的50%计算,每天行驶里程超过150公里的,不计收停歇延滞费 。 单程包车回程空驶时,空驶费按单程运费的50%计收;往返包车按全程运费 减成10%计收。 (二)计时包车:按包车计费时间、车型、核定标记座位,每小时运价率计 算。普通大型客车干线计时包车运价率不分里程,每座位小时0.74元。山区、支 线、中高级客车计时包车费率以普通大型客车干线计时包车费率为基础,分别按 山区、支线和中、高级客车的运价加成幅度加成计算。旅客包车计费时间是指车 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完成包用任务止的全部时间。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超过1小 时以上,不足半小时的,以半小时递进计费。承运人耽搁的时间应予扣除。整日 包车按8小时计费,超过8小时以上者按实际包车小时计费。特殊情况的计时包车 由托、承运双方签定合同办理。车辆在包用时间内因发生故障、修理、司机停歇 用饭和属于承运方责任的时间应予扣除。 (三)包车运输其他收费 1.应用户要求从外地调来客车或从车站驶抵包车使用地之间的往返空驶里程 应核收调车空驶费。调车费按计程包车调车行驶里程运价的50%核收。 2.因用户原因,造成的客车无载空驶,核收车辆运输落空损失费。车辆落空 损失费按实际空驶里程计程包车运价的50%核收。 3.承运人未如期供车,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费。供车延误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算。 4.用户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八 小时,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由承运人按 预定包车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八小时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用车当 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费,如在预定用车时间后通知用户,承运人应支 付供车延误费。 5.承运人或用户变更预定客车类型,应按原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 八小时运费的3%向对方付给包车变更费。 第七章 客运运杂费 第三十作条 补票费 旅客无票乘车主动补票者除收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标价外,加收手续费三角 。经查出旅客无票乘车或持无效票涂改票乘车者,除加收手续费外还应补收始发 站至到达站的票价,同时处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退票费 1.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退票费不 足三角的,按三角计算;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 费,退票费不足五角的,按五角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的 50%计收退票费,退票费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手续 ,车票作废。属客运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2.车上售出的客票或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 ,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以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 价,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费五角。 第四十条 道路通行费 客车运行过程中,通过自治区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桥梁、隧道发生的收 费均由承运方向旅客代收过路费、过渡费、过隧道费。 第四十一条 小件物品、行包暂存费 旅客暂存小件物品,自理行包,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以单件 每20公斤为一计费单位(不满20公斤的按20公斤即一件计算),按天计收,每件 每日(不足1日按1日计算)收费3角,车站发给提取凭证。易燃、易爆、毒害品、 腐蚀等危险品及鲜活、易碎、流质、贵重品不办理暂存业务。 第八章 行李包裹运价 第四十二条 行包运价分类 (一)旅客乘车随身携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和学生票)免费十 公斤,每张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部分按行包费率收费。免费行包的体积不能 超过0.03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 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 (二)旅客托运行包,要求包装完整,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身托运行包总 重量一般不能超过40公斤。行包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12立 方米。每公斤行包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为轻泡行包,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 合1公斤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计件行包:是指按室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行的,如未拆散的自行车、缝纫机 、残废人的座车、儿童脚踏车等。计件物品分类及折算重量见附表七。 附表七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 品 名 │ 计量单位 │ 计费重量(公斤) ────────────────┼─────┼──────── 未拆散的自行车 │ 辆 │ 50 ────────────────┼─────┼──────── 残疾人车 │ 辆 │ 30 ────────────────┼─────┼──────── 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5~15 ────────────────┼─────┼──────── 儿童脚踏车 │ 辆 │ 10 ────────────────┼─────┼──────── 未拆散的缝纫机 │ 辆 │ 50 ───┬────────────┼─────┼──────── │37厘米 (14英寸) 以下 │ 台 │ 30 电 ├────────────┼─────┼──────── 视 │43~45厘米 (16~17英寸) │ 台 │ 50 机 ├────────────┼─────┼──────── │48厘米 (18英寸) 以上 │ 台 │ 80 ───┼────────────┼─────┼──────── 洗 │ 单缸 │ 台 │ 50 衣 ├────────────┼─────┼──────── 机 │ 双缸 │ 台 │ 100 ───┼────────────┼─────┼──────── 未电 │ 台扇 │ 台 │ 20 拆风 ├────────────┼─────┼──────── 散扇 │ 落地扇 │ 台 │ 40 ━━━┷━━━━━━━━━━━━┷━━━━━┷━━━━━━━━ 说明:托运以上物品均按表列计费重量计收运费,不扣除旅客免费携带重量。 第四十三条 行李、包裹运价计算 (一)行李包裹计程运价单位为元/百公斤公里,计费重量不足一公斤的四 舍五入;计算运费金额以分为单位,不足一分的四舍五入。 (二)行李包裹按每100公斤公里折合1.5人公里普通大客车运价计算,即不 分线路、车型及里程档次,每百公斤公里为0.057元。 第四十四条 行包运杂费 行包装卸费由起运站一次计收(到达站不再收),每件每次0.10元,单件行 包重量超过30公斤以上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以上,装卸费加一倍计收。但 经车站同意由旅客自理,带入车内或由旅客自行装卸的行包不收装卸费。 第四十五条 托运行包变更费 (一)行包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0.20元 。 (二)旅客要求中途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每 票核收手续费0.30元,同时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 ,应重新办理托运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实施 细则》、《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补充规定》 中有关客货运杂费部分,均按本细则办理。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如 有未尽事宜由交通厅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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