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的通知 (90)交运字256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意的批示和国家物价局、交通部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电报《关于调整外贸货物和船舶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现将交通部《航行国际 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 重新发布施行。由国内货方负担的国外进出口“九类”非“九类”货物的装卸费 和附加费的计收办法,仍按交通部(80)交水运字1980号《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 装卸费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等四单位联合发布的(89)价 重字62号《关于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装卸费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二、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经费收办法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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