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港务管理资 金,保证港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海港、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及船舶 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管理。 内河港口及地方海港收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港务费收入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费收入; 1.货物港务费收入; 2.引航收入; 3.铁路使用费收入; 4.系解缆收入;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停泊费、移泊费、过闸费等)。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港务费收入; 2.海事监督收入(包括海事处理、船员考试、船舶登记等); 3.危险品监督收入(包括危险品监装及交通费); 4.海岸电台收入(包括电报、无线电话收费等);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打捞物资、清除物资收费等)。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2.海洋工程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3.集装箱检验收入; 4.产品检验收入; 5.公证检验收入(包括鉴定检验、机海损检验、起退租检验等); 6.其他收入(包括测试、科研、培训等); 海上防污收入(包括清除垃圾、污油处理等),按现行业务归属划分其收入 。
第四条 港务费支出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费收出: 1.航道、泊位、港地、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的挖泥 等所发生的费用。 2.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3.码头、浮码头、系船浮筒、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防火堤、导流堤 、船闸等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等费用,船 闸管理费用; 4.港区围墙、道路、桥涵的维护、修理、改变材质结构等所发生的费用; 5.港内上、下水道的修理、更换管径和增设附属设备以及增添分支管线等费 用; 6.港区输电线路及设施的维护、更换杆线、架空线改地缆等费用。港内照明 和动力用电费用(除港务专用设备的用电由港务费支出外,其余均由有关业务负 担)。 7.港务局管理的港区铁路编组站、线路、信号设施的维护、修理、更换轨枕 和附属设备以及枕木改换材质等费用; 8.港口防台、防汛设施的修理和增设、以及港口防台、防汛所采取措施的费 用; 9.系解缆业务、设施耗用的材、物料等费用(系解缆工作如由企业有关业务 人员兼办的,其费用应仍由港务业务的费用合理负担); 10.从事引航、系解缆、环境监测业务及其港务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 、津贴、奖金等费用; 11.从事港务业务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12.按港口装卸、堆存、港务支出所占比重应分摊的企业和作业管理费用; 13.港区道路旁所发生的绿化费; 14.港区范围内发生的垃圾清除费、场地清扫费、消防船(含拖消两用船) 费用等,应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营业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支出: 1.码头、栈桥、驳岸、港内灯塔、岸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等修理、增添 必要的附属设备以及防台、防汛措施等费用; 2.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港内航标管理、测绘、信号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 、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联检和海上巡逻等所发生的船舶费用; 3.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污油清除等人员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 其他业务费用,进行污油清除使用的船舶费用; 4.从事危险品监装人员的工资及其他业务费用; 5.海岸电台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动力以及其他业务费 用; 6.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劳 动保险等费用。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支出: 1.检验部门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试验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 2.规范科研所、培训中心人员的工资、科研、试验、教学费用及仪器设备添 置及维修,耗用的燃材料及其他业务费用; 3.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保险 等费用。 第五条 港务费收支的财务规定: (一)港务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交通部根据各港务局、海上安 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情况,分别核定各局定额(比例)上交主管 部门,定额补贴或全部留用办法,一定几年不变。 (二)各单位港务费收支结余部分,港务局可继续跨年使用,以丰补欠,海 上安全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应按部核定的“三金”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属于港务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和职 工奖金的待遇、提取标准等,港务局按企业的规定进行管理;海上安全监督局、 船舶检查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划分生产与港务、基建与港务的界限。凡属生产和基 建负担的费用,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属港务费负担的费用,也不得列入生产成 本和基建费用。企业管理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摊计入港务费支出。 (五)港务费的各项收入,按有关费收规定。原则上分别由各单位计收。港 务费收入不纳营业税。 (六)属于港务管理的固定资产、除码头、浮码头、栈桥、驳岸、灯塔、港 内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铁路设施、道路、围墙、桥涵等不计提折 旧和大修理基金,所需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列入港务费支出外,其余的 固定资产如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应按规定的提存率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 金。个别单位确因港务费收支入不敷出而提取折旧有困难的,报经交通部、财政 部批准后可暂缓计提或减半计提。 各单位港务管理专用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 基金,按核定的提存率计提,其所需更新改造及大修费用,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 和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 (七)各单位收取的港务费收入,应当首先保证港务管理设施进行正常维护 开支的需要和按时解交核定的上交款。在此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贷 款的归还。 各单位属基建性质的项目,仍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得由港务费收入列支。
第六条 港务费支出的项目和会计核算: (一)港务费支出的项目: 1.工资: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从事 监督、船检业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等; 2.奖金: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奖金; 3.职工福利基金:港务局、海上监督局、船舶检验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 基金; 4.燃料:港务设施及船舶、车辆等耗用的燃料; 5.材料:港务设施及船舶、车辆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6.动力及照明费:港务设施耗用的照明费、动力费; 7.燃材料节约奖: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燃料和材料节约奖; 8.折旧费: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9.大修理基金:按照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0.修理费:固定资产修理费或其他零星修理费; 11.防台、防汛措施费:防台、防汛等措施耗用的工具设备及其他费用; 12.租费:接送引航员、联检人员租用的船舶费用或其他租费; 13.保险费:船舶、车辆等的财产保险费; 14.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应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15.管理费用:港务局按规定比例分摊的企业和作业区管理费,海监局、船 检局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16.其他: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 (二)港务费会计核算及其他: 1.各单位应根据《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做好港务费会计核 算工作,按时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 2.各单位应当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编制港务费收支预算,并严格按预 算执行; 3.港务费收支报表格式和内容,将由交通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旅行。一九七三年交通部发布《海 港港务管理收支办法》同时废止。 交通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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