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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1990年6月7日)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90)交运字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由于受燃油、车辆、轮胎、原材料及配件
价格上涨的影响,运价普遍自行上浮或变相涨价,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漫天要价,
造成当前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管理严重失控。为了整顿运输秩序,控制运价继续上
涨,根据今年国务院国发〔1990〕17号文件和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公路汽
车货物运价的精神,决定对全国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整顿货物运价的原则
    这次整顿汽车货物运价的基本原则是:本着运价逐步与运输价值相适应,在
降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前提下,把不合理的过高运价降下来。整顿货物运价,
应以基本运价为基准,按交通部颁发《汽车运价规则》规定的不同运输条件价目
比差确定运价率。
    1.全国汽车货物基本运价平均按每吨公里0.27元控制。华东、中南、华北地
区省份货物基本运价可按0.26~0.27元安排;东北、西北、西南地区省份按0.28
~0.29元安排。对少数边远、山区和运输成本较高的省、自治区,执行本地区基
本运价高限尚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0.30元。
    2.煤炭货物运价等级。由《价规》规定的普通货物一等运价,调为二等运价

    3.解决山区与平原、干线与支线之间运价比差。山区、支线货物运价可高于
货物基本运价15%~25%。
    4.安排好整车与零担、集装箱与普通货物运输之间的比价,解决零担与整车
、集装箱与普通货物运价倒挂问题。省际汽车零担货物运价在现行全国统一规定
普通货物每吨公里0.26元、特种货物0.35元的水平上,分别调整为0.38元和0.56
元。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按全国公路汽车货物基本运价平均0.27元和
20英尺重箱平均总重量计算。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按高于整车低于零
担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5.对公路汽车货运杂费、集装箱运输其他费收和汽车货运站费收,由交通部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做相应的调整和整顿。
    二、汽车货物运价整顿后,原来实行油料差价等加价的一律取消。
    三、整顿货物运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加强领导,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货物运价整顿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安排整顿运价时,各毗邻省要互通情况,做好省际运价水平衔接协调工作,运
价调整后,要加强运价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多收费、乱加价和抬价、刹价的行为
,要严肃处理。
    四、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今年二
、三季度内自行选择适当时机,分散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顿公路汽
车货物运价方案要报国家物价局和交通部备案。
                                              一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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