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 文件和颁发《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 施行细则》的通知 〔85〕交财字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 港务管理局(装卸联合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及二十六个港口城市分、支行: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我部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订的《港 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也随文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自一 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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