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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关于颁布《 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
    为指导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进行资源合理配置,引导公路、水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部制定了《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随时报部,以便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前  言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
    在新世纪开始之际,《2001一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发布了。这是我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第一次比较全面和系统地发布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这项工作是继提出“三主一支持长远规划”和“交通发展三阶段战略目标”之后,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历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公路、水路交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改革开放20多年,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取得了巨大成就,公路、水路交通的紧张状况得到缓解。到2000年底,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40万公里,比改革开放初期增加52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63万公里;沿海万吨级深水泊位达到651个,内河万吨级深水泊位达到133个;内河三级以上航道里程达到8 300公里。公路旅客运量和周转量比重分别占全社会的91.3%和54.8%,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比重分别占全社会的78.3%和14.2%;水运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比重分别占全社会的9.2%和54.9%。但从总体上看,公路、水路交通仍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突出的问题是:交通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不高;结构性矛盾突出;运输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进一步加大;运输安全隐患多,形势严峻。
    1998年元月,交通部党组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基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在客观分析我国交通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分“三个阶段”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构想,即到21世纪初,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的状况明显缓解,对国民经济的制约状况明显改善;到  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到2050年,基本实现公路、水路交通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要实现这个战略构想,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还需要有正确的政策作保障。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素质,进行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用法规管理全行业、政策引导全行业、信息服务全行业的重大举措之一。
    制定《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为基本指导思想,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大和五中全会精神,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符合国家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政府行为规范的要求,体现宏观调控职能,反映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实际,符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的重点:一是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实现运输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使公路、水路交通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促进优势互补、便捷高效、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的建立,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建设、逐步做到均衡协调发展;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三是规范运输市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使运输服务向规范化、优质化方向发展,引导企业拓展现代物流功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四是鼓励交通科学技术从传统技术向以信息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方向发展、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五是实施由善后提高到以防范为主、保障运输安全,对资源的利用向节约型方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由治理向预防方向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六是依法治交、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在新世纪来临之际,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 科技革命发展迅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 国际竞争更加激烈。新形势、新起点,需要有新目标和新举措。我们希望,通过行业政策指导公路、 水路交通行业在新世纪再上新台阶。今后,我们还将根据需要,定期修改行业政策。

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
第一部分 综合政策
第1条 发挥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的目标是:指导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政府在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明确行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交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明显提高我国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整体水平、运输安全、服务能力和综合效益,保障行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2条 促进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的协调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服务业。公路、水路交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公路运输机动灵活、覆盖面广、通达度深、承担运量多、能实现门到门运输,以及水路运输投资省、占地少、能耗低、运能大、污染小等优势,加速发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实现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健全畅通、安全、便捷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3条 巩固和加强公路交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发挥高等级公路大通道作用
    公路交通的发展继续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以结构调整为重点,加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建设,完善公路网络,加强县乡公路建设,提高路网通达深度;突出高速公路长途客货运输的大动脉作用,提高公路交通的市场竞争能力,巩固和加强公路交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和主导地位。
    公路交通行业政策的目标是:指导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的制定,促进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道路运输的发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优化道路运输资源的配置;推动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公路交通的总体效益和服务水平。
第4条 充分发挥水路运输的优势,强化水路交通在外贸运输和大宗散货运输中的主力地位
    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开发和利用水运资源,加强沿海枢纽港建设和内河航道治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大力发展海洋运输,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优势,强化水路交通在外贸运输和大宗散货运输中的主力地位。
    水路交通行业政策的目标是:指导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的制订,促进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水路运输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引导航运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第5条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和岸线的综合使用效率,节约用地、鼓励造地;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技术,积极开发并鼓励使用运输装备的替代能源,引导行业走资源节约型可持续发展道路。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健全环保监测体系。重点控制交通建设和运输中可能造成的生态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引导行业走环境保护型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6条 实施“科教兴交”战略,推进交通事业发展
    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把行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科教兴交”战略的全面实施,以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为重点,促进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交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充分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交通产业的力度,不断提高交通行业的科技含量,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实现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交通现代化建设不断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
    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鼓励高科技人才投身交通事业,提高交通人才整体素质,增强持续创新能力,为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7条 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加速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
    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改善运输安全性、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向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信息服务为战略目标,把信息化放在行业发展的优先位置,以信息化带动交通运输现代化。广泛应用现代通信、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及应用程度,开发利用交通信息资源,全面推动交通信息化进程。
    遵循统筹规划、联合建设;应用主导、面向市场;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技术创新、竞争开放的方针,建成各具业务特色的公路、水路交通信息资源网络,逐步建成现代交通信息网络。
第8条 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加快西部交通发展
    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发展,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坚持以规划为指导、以质量为中心、提高起点并适度超前。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投资力度,拓宽筹融资渠道,实施优惠政策,鼓励东西部合作,使西部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以国道主干线、水运主通道、西南出海通道以及其他区域性大通道等交通干线为重点,力争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9条 发展现代物流,拓展运输服务功能
    加强对现代物流发展的引导,充分发挥运输企业在现代物流中的自身优势和主体作用;培育和开发物流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交通运输业与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协调与合作;大力拓展交通运输企业的仓储、配送和代理等多种服务功能,促进大型运输企业由承运人向物流经营人方向转变。
    公路交通以公路主枢纽为依托,以货运信息网络化服务为纽带,健全站场网络系统,构筑物流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物流服务中心、集装箱货运站和物流信息系统,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向现代物流方向发展。
    水路交通以港口为依托,重点加快港口集装箱中转、仓储和货物分拨中心的建设,开拓港口的中转、仓储和分拨功能,完善港口物流信息系统,使港口成为现代物流中心。
第10条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质量和水平
    适应经济全球化及加入 WTO的需要,结合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实际,坚持全方位、高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方针,继续实行稳步、有序的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开放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运输市场和服务市场。培育大型公路、水运企业集团,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运用国际经贸规则,增强竞争意识和能力。
第11条 依法治交,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建立和完善交通法规体系,加强交通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交通立法的质量,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为交通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理顺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职业道德和文化知识的总体素质,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健全和完善交通经济监督机构,强化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各种经济监督措施,规范交通经济行为,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问题,维护交通经济秩序。
    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12条 树立行业新风,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培养一支“四有”职工队伍,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务公开、社会公示、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订创建文明规划、推行行业文明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规范,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二部分 公路交通行业政策略

第三部分 水路交通行业政策
一、港口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49条 加强港口布局规划管理,促进港口协调发展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化配套的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 与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自然条件密切结合,进一步完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调整码头布局结构, 提高码头泊位的专业化程度,以适应货类、货种结构和流量、流向变化的要求。
    以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国岸线使用规划,岸线使用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综合开发。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制度,确保岸线有效利用。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岸线使用规划,促进港口协调发展。
第50条 调整港口结构,拓展港口功能
    加强主枢纽港的建设,相应发展地区性重要港口,适度建设中小型港口。发展大型矿石、 原油码头, 以及滚装、液化石油气、 液化天然气码头, 适度发展旅游客运码头,限制新建杂货码头; 重点建设集装箱干线港, 相应发展支线港和喂给港,完善集装箱集疏运系统。
    加快港口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港口向多功能方向发展。重点加快大型港口集装箱中转站和货物分拨中心建设,使之成为多式联运的枢纽。
第51条 加大港口技术改造力度,发挥现有设施能力
    坚持新建和技术改造并举的港口发展方针,遵循港口功能与城市功能协调发展的原则,以货源和船型变化为依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提高对新货种、新工艺以及船舶大型化的适应能力。
    重点鼓励:港口大型集装箱码头以及大型原油、矿石专业化泊位扩容改造;多用途、散杂和件杂货泊位专业化改造;老港区技术改造和功能调整;集装箱管理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自动化装卸系统的改造;矿石、煤炭等大宗散货泊位自动控制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中小通用型泊位和内河港口的技术改造,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装卸效率。
第52条 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健康发展
    实行政企分开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的政府职能进入政府行政管理序列。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行为主体。
    建立竞争有序的经营市场。规范港口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企业专用码头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口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
    全面推行港口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市场,提高港口工程质量,简化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53条 支持内河主要港口建设,加速内河港口发展
    根据流域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内河的重点发展港口,调整内河港口结构,对内河重点港口建设实行倾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建设企业专用码头,鼓励集装箱支线港口建设,重点是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集装箱港口的建设。
第54条 推进技术进步,实现港口现代化
    加快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在港口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港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港口管理水平,实现港口管理现代化。
    开发大型深水港设计建设技术、深水防波堤建设技术、码头结构防护与施工技术、水工建筑物耐久性及检测维修技术、水下软基加固技术等筑港新技术。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提高装卸效率、保障安全和降低货损为目标,不断提高港口装卸工艺系统的水平。鼓励研制大型、高效集装箱及大宗散货装卸机械,提高港口装卸效率;鼓励开发港口生产作业优化与自动控制技术;鼓励开发集装箱码头智能信息系统技术;加速港口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换代,重视港口机械设备的现代化管理、养护和维修,积极推广港口机械设备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航道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55条 充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网的规划和建设
    航道是水路交通的基础,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应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扶持。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航道网规划,并报各级政府批准。
内河航道建设要以提高等级为主,建设以千吨级航道为骨架,以300—500吨级航道为基础,与综合运输网发展相协调的内河航道网。重点建设“两横一纵两网”中的骨干航道和西部地区通江达海的水运主通道。加速长江口、珠江口等主要河口航道的整治及沿海主枢纽港深水航道的建设。
    鼓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开辟或改造运河;发展库区、湖区等旅游航道;支持开发和利用国际性河流和界河的水运资源;扶持具有开发价值的老、少、边、穷地区扶贫航道的建设。
第56条 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航运与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发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的行业协调职能。对通航河流进行资源开发,要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有利于促进内河航运发展的原则。 任何部门或单位在通航河流等级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按航道定级标准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 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应满足航运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通航河流上的建设项目,须先由交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对需复航的碍航闸坝,由原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通航设施。兴建水利工程影响航道水量的,建设单位要采取补偿措施。
    航道建设和渠化应满足防洪、生态保护的要求,并兼顾水电、水利、渔业、旅游等方面的利益;航道整治应尽可能促进河势的稳定及生态环境的改善;航道疏浚应与河道泄洪、堤坝加固、吹填造地相结合,争取所造土地的开发和经营使用权归建设单位。
第57条 加速西部地区航道建设,适应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
    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基本方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航道建设资金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大力扶持西部地区航道建设。西部地区水资源利用中要大力发展内河航运;航道开发建设中应遵循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实施“航电结合”及水利、水电、航运部门与地方联合建设,实现多目标开发。
    西部地区航道建设的重点:西南地区通江达海主通道;与主通道相连接的重要支流和重要地区河流的航道;具有运输优势的河流及效益显著的库区航道;具有旅游、扶贫效益的内河航道。
第58条 全面规划航道整治,因地制宜,提高成效
    航道治理要根据河流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整治方法,分段分期整治,并与河流综合开发相结合。
    航道整治的关键是分析河流特点,掌握河床演变规律,优化航道整治方案。对冲积性河流,要深入研究浅滩的演变规律与趋势;对非冲积性河流,要认真弄清滩险成因与特性;对多变浅滩和复杂滩险,要进行必要的模拟研究。长江段整治工程的总体设计要遵循全面规划、抓住关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提高河流渠化程度。鼓励兴建航电结合、多方联合开发的航电枢纽,枢纽上下游水位要合理衔接,并满足防洪、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兼顾水利、水电、渔业、林业、旅游等方面的利益。
第59条 深化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航道管理与维护
    各级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开、公正、依法行使航道行政执法权力,加大对航道的保护力度。航道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长江干线航道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机构管理和维护,其它航道按行政区划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省内跨地区、市(县)航道成立统一的管理、维护机构;跨省河流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下明确分工,协同建设,并统一管理和维护标准。
    积极推行航道分类维护,突出重点。按一类标准维护的航道应以专业维护为宜;按二类标准维护的航道,应以专业维护力量与市场疏浚力量相结合为宜。对自然条件复杂的重点滩险河段,整治工程竣工后5—8年,如通航标准降低,应以恢复原通航标准为目标,进行一次基建性维护。
第60条 提高航道建设技术水平,加速航道建设与管理现代化
    大力开发、应用航道渠化、整治、疏浚成套技术;航道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管理中,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的动态管理。积极采用GPS、GIS、遥感、通讯、计算机和控制技术等高新技术;提高疏浚船舶装备水平和疏浚技术现代化水平;建立和完善航道观测系统;逐步实现航道勘测电子化、自动化。在航道整治中推广应用合成材料和土工织物等新材料,以及深水土工布软体沉排等新技术和新工艺。
三、海洋运输政策
第61条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运力结构调整
    通过制定船龄标准、船舶技术规范,加强航运企业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实现对海洋船舶运力的结构调整。
    远洋船舶运力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加快发展集装箱运力,增加矿石、原油及其制成品、液化气、化学品、粮食等船舶运力。
    沿海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以提高质量为主,总量调控为辅。近期行政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手段相结合,逐步过渡到市场调节为主。重点是继续加快件杂货运输集装箱化的进程,鼓励内支线集装箱运输;推进煤、油、粮、矿等货物专业化运输系统建设,有计划地支持LPG、LNG运力的发展。
第62条 加速船型结构调整,优化船队构成
    海洋船队的船型结构要适应国内外运输货物的变化,在不断提高运输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实行大中小型和专业化与多用途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推动海洋运输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大型集装箱船、LPG船、LNG船、滚装船以及大型散货运输船和专用化学品船。
    建立结构合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船队。远洋干线集装箱船队应向大型全集装箱船方向调整,近洋和沿海航线集装箱船队应向中小型方向调整。
    建立国际海运大型现代化油轮船队,提高油运运力调控能力,远洋航线鼓励发展20一30万吨级原油运输船。
    散货船队在维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大型专业化的散货运输船舶,远洋航线鼓励发展10-20万吨级散货运输船。沿海散货船队发展与航道整治规划相适应。
第63条 调整客运发展方向,适应客运市场需求
    海上客运向高速化、旅游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陆岛客滚运输,加强与公路、铁路、旅游部门的合作,开展旅客联运。
    提高客船安全性,并向快速、舒适、经济型方向发展。海上客运由单一运输功能向运输、旅游、娱乐、休闲、商务等多功能转化。鼓励采用大型豪华游船开辟远洋和环球旅游。
第64条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航运市场
    对从事国际航运的船公司要建立明确的技术经济标准和条件,在班轮运输、船舶代理、多式联运及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经营机构等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沿海航运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强化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以及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由“审批制”逐步向“登记制”过渡。
    加强对运输经纪人和运输中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航运交易所,规范交易行为,并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督、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
第65条 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活力
    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海洋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国有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控制力和主导能力。远洋运输企业推行经营主体规模化,提高我国远洋运输业在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力。沿海运输企业推行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其参与国际航运市场的服务与竞争。
    引导海洋运输企业,特别是大型海洋运输企业(集团)参与和发展现代物流业,由承运人向物流经营人方向转化。
第66条 促进海洋运输市场稳定、有序地对外开放,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继续实行稳步、有序的海洋运输市场对外开放政策,坚持对外开放与维护民族航运利益互相促进的方针。
    进一步扩大外商在我国国际海洋运输市场的经营范围,开放集装箱班轮运输和船代等运输服务业市场。逐步减少和取消外国船公司在华商业存在的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
    建立我国进口物资运输权保障机制,清理和规范现有的开放领域,提高航运市场开放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国内外航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班轮运输航线经营权逐步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对国内海洋运输企业和运输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对管理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的航运企业进行整顿。
第67条 依托技术创新,提高海洋运输业整体技术水平
    加快信息技术在海洋运输业的应用,重视船岸间通信网络建设,建立海洋运输信息网,扩大EDI技术的应用,发展电子商务系统。开发船舶智能运输系统技术,重点突破船舶差分全球定位系统定位和导航技术、船舶集成驾驶系统技术和船舶管理信息系统等,实现智能化运输和现代化海运管理,提高海洋运输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第68条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实行“以旧养新,买造结合”的运力购置方针;加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船舶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进口老旧船舶;对目前技术上尚未过关需要引进的船舶以及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船舶,争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中国资本船舶境外登记的比重。
    鼓励海洋运输企业国轮国造,国家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国内建造的高技术、高性能和大型船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船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老旧船舶的更新改造。改善船队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逐步实行吨位税制度和老旧船舶报废补贴制度。
    发展内地与港澳间的航运,促进海峡两岸直航。
四、内河运输政策
第69条 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优势,扩大内河运输能力
    充分利用河流水运资源,形成较完善的内河航运体系,发挥内河航运优势,提高内河运输在国内中长距离的大宗散货和集装箱货的承运比重;鼓励内河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健全运输服务功能,推动多式联运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吸引沿江沿河建厂,改善工业布局。
第70条 调整内河运力结构,适应市场变化需要
    按照“提高质量为主、总量调控为辅”的原则,调整内河运力结构。货运运力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逐步增加特种货物运输和高附加值货物运输的比重。继续推进煤、油、矿、粮等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系统的建设,提高船舶平均吨位,发展规模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内河客运要加快常规客运向旅游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步伐,因地制宜地实现短途高速化。
    近期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运力投放政策,控制运力过快增长,提高现有运力的利用率。
第71条 采用新型船舶,优化船队结构
    在主要干线和支流上,发展针对稳定大宗货源的分节驳顶推船队;在水网地区,积极发展适合不同水域和不同货源特点的多层次机动驳系列船队。鼓励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船、散粮运输船、多用途船以及成品油船、化学品运输船、液化气运输船、商品汽车运输船、散装水泥船等特种货物运输船;有条件地建造系列江海直达船。加速更新常规客船,适度发展内河高(快)速客船和旅游船。
    限制现有水泥船、挂桨机船和能耗高、防污染性差等落后船型的营运航区,加速其退出运输市场;限制技术状况差、航速低的老旧船舶在航运密度较大的航道和闸坝上的通行时间等,引导航运企业和船主采用优良船型,优化船队构成。
    鼓励设立内河运输船舶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内河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拆船补贴,以达到改善船队结构、调控运力的目的。
第72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内河运输市场
    加强内河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取消省际、省内行政区域水路货运市场划分管理。严格规范内河航运市场准入条件,建立以船龄为标准、与技术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引导内河航运企业走兼并、重组、联合、联营的道路,发展规模运输;扶持大型航运企业的发展,规范中小航运企业和个体联营户的发展。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运输交易市场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实行合同运输,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73条 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进程,提高内河运输效率和效益
    鼓励内河运输采用简统选优和标准化、系列化的优良船舶,加强我国内河船舶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鼓励开发研制经济、高效的替代船型,促进船队结构优化和升级。
    按照航道等级标准和航区特点,研制和推广技术经济性能好的定型船舶。大力推广双尾船型、浅水急流船型、大径深比推进操纵技术等节能新船型和新技术。
    继续推广应用分节驳顶推船队,积极发展性能优良的大吨位机动驳船和机动驳顶推船组。
    建立和完善船舶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促进船舶从计划维修向视情维修方向发展,提高船舶营运率,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水路交通投资融资政策
第74条 明确投资方向和重点,拓宽投资渠道
    继续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建设方针,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是沿海主枢纽港及出海航道,长江口、珠江口深水航道、“两横一纵两网”主航道、国际河流主航道和内河主要港口,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并向中西部地区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倾斜。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营造土地、置换土地或直接划拨土地以及“以工代赈”和“以粮代赈”等方式,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性优惠。
第75条 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速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中央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渠道,增加水路交通建设投入。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继续按国家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内河航道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的投入,或采取其他优惠政策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内河航道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航电结合”,多主体共同投资建设,按股分红;通航河流上建设水电站等项目,鼓励实行以电养航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积极争取重点航道建设和整治工程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优惠贷款;鼓励大型厂矿企业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下,建设专用航道。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水路交通经营性项目。
第76条 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投资机制,规范投融资行为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以由各类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进行投资与融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融资风险。
    明确责任主体,构筑水路交通投资主体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融资行为。
    政府投融资管理部门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路交通行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宏观管理。
六、水上交通安全政策
第77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运输必须安全、安全促进运输及运输与安全目标统一的原则,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自的责任制。
    继续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完善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78条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系统,提高监控能力
    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和统一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并根据海上、内河和港区不同水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水上安全监督的目标及分期实施的建设步骤,使其总体布局、等级和功能等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设施建设,增加安全管理投入,增强安全管理手段,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健全水上安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基地,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9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反应体系与快速高效的搜救和防污染应变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重大事故处理应变机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计划。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增强对溢油污染、有毒有害危险品污染、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海上人命立体搜救体系,加强海上专业搜救队伍建设,加快搜寻与救助装备的建设与更新,提高我国海上人命财产的救助和抢险救灾水平。将有一定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纳入国家搜救体系。
    建立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实施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加快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防止和减少污染损害。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搜救和防污染专用通信系统。
    完善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加强事故分析和防范措施。
第80条 改善通航环境,创造安全航运条件
    适度发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和效益。在重要水域推行船舶定线制度以及其他水上交通管理措施,逐步建设立体监控体系,改善船舶安全通航条件。
    加强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内河航标的技术改造,完善重点港口、航道的航标网络,促进布局合理、多种手段、定位精确、安全可靠的综合助航体系的建立。
    强化通航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加快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第81条 加强船舶管理,保证船舶安全营运
    不断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对国际、沿海和内河不同航区的航行船舶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国际航运船舶按照国际惯例必须申请入级检验。加强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船舶港口国检查官和船舶安全检查队伍,提高履行国际公约的能力。近期要强化客船、客滚船和危险品运输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船舶防污染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
    加速实现我国船级管理机构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确立在国际上的地位。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实行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制度和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制度。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使船舶具备保障航行安全以及防止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
    继续禁止进口超龄船舶参加营运。严格执行老旧船舶检验制度,缩短老旧船舶检验周期,扩大检验范围。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实行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推行船舶强制保险制度,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82条 严格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继续推行船员分级管理,逐步建立船员登记制。
    加强船员培训,严格船员考核制度,使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船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近期要严格加强内河船员、客船和危险品船员的管理。
   制定船员劳动保护制度,规范船员合理流动。鼓励船员劳务输出。
第83条 应用新技术,提高水上安全防范能力
    开发水路运输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系统。近期加强VTS系统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其功能,并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精度。中远期采用多媒体技术、电子海图技术和GPS技术等,开发综合船舶交通动态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更广泛的信息服务。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推广应用船舶自动避碰系统、船舶防搁浅装置技术、航行安全系统模拟仿真等技术。开发和应用港口重大危险和污染事故识别、监控、应急处理技术。
    发展GPS(DGPS)、VTS、AIS、ECDIS等一体化的沿海监控助航技术集成系统。开发和应用航标新光源、新能源和新材料。
    应用航空遥感、定点红外线遥感、雷达监视、卫星监视等高精度溢油鉴别技术,对突发事故实施有效监控;开发和应用海上和岸上溢油回收处理设备、新型吸油材料、消油剂和生物降解技术,降低各类事故对水域的污染。
推广防治化学品运输对水域污染的废水处理、处置技术,推广密封输送、抑尘、防尘等粉尘污染防治技术,有效地控制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排放。

第四部分 交通人才和信息化政策
一、人才资源开发政策
第84条 做好人才规划,为交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将其纳入交通行业总体规划之中。各级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也要编制各自的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交通行业人才规划体系。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人才规划工作的实施,为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85条 重要专业岗位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素质
    对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责任重大、专业性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岗位,逐步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实现对重要岗位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保证从业人员素质符合规定标准及岗位职责的要求。
第86条 建设网上交通人才市场,加强交通人才信息沟通
    在交通行业建立部、省厅、市(县)交通局(或交通企事业单位)三级网上交通人才市场,并逐步实现全行业范围内网站联通。重点建设网上航运人才市场和网上公路人才市场,定期发布交通人才供求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以及交通人才资源开发的其他信息,拓宽信息服务功能,加强与地方交通部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沟通。发挥网上人才市场在交通人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使之逐步成为政府指导下的交通人才合理流动的主渠道。
第87条 发展交通行业继续教育,提高交通专业技术人才素质
    编制交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并将其纳入交通行业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之中,加强交通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健全和完善交通行业继续教育体系。分类编写交通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相关教材,在培训内容上要以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使交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
第88条 选拔和培养一批重点专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根据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围绕交通建设和运输生产发展中关系全局的关键技术领域,选拔、培养和掌握一批交通行业重点专业(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选拔、配备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学术和技术骨干作为后备队伍,形成合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梯队布局。加大对交通优秀青年拔尖人才的培养力度,设置专项经费资助他们的学术科研活动。健全交通杰出专家联系制度,完善交通行业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评选制度和奖励表彰制度。在交通行业营造有利于优秀拔尖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89条 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
    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按照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选拔、录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抓好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促进“行风”的根本好转。
第90条 大力支持西部交通人才资源开发,发挥交通人才在西部开发的重要作用
    大力支持西部交通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把西部交通人才资源开发与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计划结合起来。围绕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目标,研究编制“西部交通人才资源规划”,用以指导西部交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网上交通人才市场,重点为西部交通人才需求提供信息服务。广泛宣传西部交通发展对交通人才的需求,沟通东西部交通人才供求信息,协调、引导东部地区科技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西部交通建设,发挥交通人才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实行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鼓励西部地区人才培养。
二、交通信息化政策
第91条 完善信息化规划体系,多渠道增加信息化建设投入
    把交通信息化规划纳入公路、水路交通总体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公路、水路发展战略,采用滚动式方法编制信息化发展5年规划,依据规划的实际执行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公众通信设施的同时,发挥公路、水运专用通信设施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交通通信的规划目标。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交通信息化的投资力度。服务于政府宏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服务于社会和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政府引导,广泛融资,鼓励竞争。
    建立信息化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保证硬件、软件、网络和系统维护等资金的需求。
第92条 加强信息资源管理,增强信息服务意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交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有关交通信息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在交通信息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形成信息的获取、传输、加工、存储、分配、更新以及信息系统维护等有效运行的机制,保证信息资源的系统性、权威性、唯一性和实时性,为信息共享和各种应用系统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合理、有效地开发各种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从技术上、管理上保证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保护信息拥有者的权益,完善信息共享制度,营造良好的信息资源共享环境。打破信息封锁,鼓励将可公开信息为行业和社会服务,以为不同层面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为重点,推动行政管理、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避免信息系统的低水平、重复开发建设。
第93条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不同系统的安全需求,采用适当的安全技术建立保密安全屏障和管理措施,逐步形成完整体系,确保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的安全。
    实施信息资源的分级、分类管理,做好信息和数据在提供、使用上的安全保密工作。从信息源头上分清涉密信息和可公开信息,对涉密信息,要加强跟踪和解密管理。
第94条 积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加快政府管理信息化进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以适应交通运输现代化的迫切要求,用三至五年时间逐步建立以“三网一库”为基本架构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业务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化的枢纽框架,加速政府职能、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大幅度提高政府执法和宏观管理水平。
    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系统工程的重点:一是以公路运政信息网络为龙头的全国公路管理信息网络工程,逐步扩展到公路工程建设、公路路政等管理信息网络并实现互联;二是以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为龙头的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网络工程,逐步扩展到水运工程建设、港政管理等信息系统网络并实现互联;三是水上安全监督信息网建设,建成联结全国海事系统,覆盖主要海事业务的互联网络;四是加强政府可公开信息网上发布;五是完善交通科技信息网。
第95条 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增强行业国际竞争实力
    水路运输企业信息化的重点是:把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信息化、网络化紧密结合起来,用现代网络技术管理企业,实现在因特网上与相关生产、营销、代理、场站、仓储、经贸等企业单位和金融、保险、海关等业务部门的信息交换,在进一步发展EDI的基础上,逐步向运输电子商务运作过渡。
    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化的重点是: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大力普及计算机应用。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并与相关部门联网,提高参与现代物流的手段和能力。大力发展货运信息服务网,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电子化、网络化。加快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骨干的现代客运信息系统建设。
第96条 加速交通信息技术产业化,推进行业跨越式发展
    加大遥测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现代控制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力度,在交通计算机网络的支持下,实现运输规划、运输控制、运输管理、企业管理、系统集成等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智能交通系统(ITS)的发展,进一步推广应用EDI技术和电子商务在港航企业的应用,走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相结合的道路,促进其技术、产品、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
    启动数字交通工程,本着统筹规划、协调建设、共同推进的原则,作好各种协调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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