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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