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6]10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可申请统一纳税事宜。
二、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辖市的,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属国税、地税征管,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准予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辖市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准予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统一纳税事宜,比照本通知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