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5日下午,某快递公司接受委托运送一箱半导体二极管器件到成都一家电子器材公司。快递单上约定货到付款,运费总金额60元。此后1小时左右,托运人接到快递公司送货人员的电话,说货物在运送途中被窃。
事发后,双方进行了交涉。快递公司承认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但却强调,运单上面已明确地用深色粗体字印刷了“填写本单前请阅读背面说明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约定”的条款。因此,公司只按相关协议所列明运费的5倍金额进行赔偿。对此托运人表示不同意,认为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货物损失2万余元。协商不成,托运人最终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快递送丢货,到底该不该全额赔偿?
说 法
审理本案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托运人支付的运费中并没有包含保价费用。托运人虽已签名表示阅读并接受运单背面说明条款的约定,但该条款有12条之多,其中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为第10条,未用突出字体显示,不易辨别,不足以表明快递公司已特别针对限制赔偿责任条款,采取合理方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货物被窃后,快递公司理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