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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10年03月31日  |  来源:中国国家邮政局  |  点击数:

        国 家 邮 政 局 

        国 家 安 全 部 

  公   安   部 

  国邮发[2010]33号 

  关于加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规范寄递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保寄递物品安全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与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寄递企业是维护寄递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寄递物品安全。社会公众要依法、正确使用寄递服务,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寄递企业要按照《邮政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关。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检查其夹寄的其他物品,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寄递企业要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上海世博会期间,寄递企业对寄往上海的邮件、快件,应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要做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三、寄递企业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提高邮件、快件安全检查效率;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应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上海世博会期间,未经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上海世博局)专门许可,寄递企业不得进入世博园区围栏区域从事寄递服务。对发往世博园围栏区内的邮件、快件,寄递企业应交上海世博局指定的园区地点统一签收分发。全国其他地区寄递企业车辆前往上海市的,应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交寄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各类物品。在交寄物品时,应配合寄递企业做好内件验视工作。寄往上海市的,要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寄递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等违反《邮政法》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寄递企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寄递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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