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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面货受损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08年01月19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加拿大林业制品公司在加拿大联邦法院起诉两家承运人——Belship(FarEast)航运公司和加拿大运输公司,就装于Beltimber轮舱面的木材的部分损失要求索赔,当时该轮自英属哥伦比亚Nanaimo港开往安特卫普。托运人称承运人在加固、维护和照料其货物方面有 过失行为。承运人抗辩说该航次签发的为舱面货提单,其风险应由托运人承担,并且托运人也同意了这种规定。原告称运输合同中不含有舱面货由托运人承担风险的条款,并且提单中 托运人自担风险的规定仅以Beltimber轮已经开航为条件。

  MarcNoel法官说,运输合同条件通常伴随运输合同另页寄送,但是原告没有确认其收 到该运输合同单,并且托运人通常应回签运输合同,而原告没有签。

  承运人进一步抗辩说,提单条款每年都会变动。面对这种情况,Nole法官司转向具体条款,对提单逐条研究后,他认为关于承运人免责的概括性条款忽略了“过失”一词,而随后的两个狭义条款使用了它。Noel 法官引用了英国上诉法院在Rutter诉Palmer案中的观点,“如果一个公共承运人想通过免除其雇员的所有行为责任来保护自己,他必须使用那些包括过失行为的词语,因为其雇员实施的行为正当时足以免除承运人责任的词语,会在其雇员的行为有过失时无法保护承运人”。Noel法官认为,在提单第9条和第11条使用的“过失”一词减弱了第8条概括性规定,其结果是不能合理地解释为免除承运人或者其雇员 的过失行为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托运人86762.76美元另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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