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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
                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各缔约方:
    认识到通过协议确定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统一规定是
可取的,决定缔结一公约,为此协议如下:
                              第1条
    在发生碰撞或任何有关海船的其他航行事故并涉及船长或船舶服务的任何其
他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刑事或纪律的诉讼,只能向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
故时船舶所悬旗帜国家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起。
                              第2条
    在前条规定情况下,除船舶所悬旗帜国家的当局外,任何当局都不得下令扣
押或滞留船舶,即使是作为种调查手段。
。
第4条
    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
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用条件。
第5条
    1.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应适用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
或条例加以确定。
    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
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和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权
利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
第6条
    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方
式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
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
效。
第9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2款规定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
明:
    (a)对于哪些领土,有关会员国承诺无需修改便可适用本公约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承诺经修改后适用本公约条款,并提交修改的
详细情况;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以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在进一步审议其立场之前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承诺应被视为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批
准的效力。
    3.任何会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依照本条第1款
(b)、(c)或(d)在其原宣言中所做的任何保留。
    4.任何会员国,在根据第11条规定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间,可以向局长
送交一份宣言,在其他任何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
这种领土的立场。
第10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4或第5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
明本公约规定是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于有关领土;当宣言声明本公约须经修改方
可适用时,应给出该修改的详细情况。
    2.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放弃以前
任何宣言中声明的任何修改。
    3.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
候,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
说明其目前对实施本公约的立场。?
第11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
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
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如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
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
知解约。
第12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声明和
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
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3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
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14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5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顶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
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
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
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6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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