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 海洋的公约 (伦敦倾废公约) 简介: 根据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86号建议 案,英国政府于1972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在伦敦召开了关于海上倾废公约的政 府间会议。会议通过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 敦倾废公约》。 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国际海事组织已经承担了有关公约的秘书处责任 。截止1991年底,参加公约的国家有冰岛等67个国家(见附录)。 1978年10月12日第三次协商会议通过了关于“争议”和“焚烧”两个修正案 。“焚烧”修正案关系到公约的会则Ⅰ,并涉及海上废物和其他物质的焚烧。修 正案于1979年3月11日生效。“争议”修正案关系到不受默认程序支配的,需确实 被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一年后才生效的公约条文。修正案对争议的解决办法首次 采用新的程序。修正案将由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60天后生效。 1980年9月24日第五次协商会议通过了1980年(物质名单)修正案。这些修正 案关系到那些与焚烧有关的和在焚烧时要求特别注意的物质名单。修正案于1981 年3月11日生效。 1989年第十二次协商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在附则ⅢA段中增加第9款,该修正 案于1990年5月19日生效。 附 录 缔约国 交存文件日期 生效日期 冰岛 1973.5.24 1975.8.30 菲律宾 1973.8.10 1975.8.30 多米尼加 1973.12.7 1975.8.30 瑞典 1974.2.21 1975.8.30 挪威 1974.4.4 1975.8.30 美国 1974.4.29 1975.8.30 西班牙 1974.7.31 1975.8.3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74.8.9 1975.8.30 丹麦 1974.10.23 1975.8.30 约旦 1974.11.11 1975.8.30 阿富汗 1975.4.2 1975.8.30 墨西哥 1975.4.7 1975.8.30 新西兰 1975.4.30 1975.8.30 危地马拉 1975.7.14 1975.8.30 巴拿马 1975.7.31 1975.8.30 海地 1975.8.28 1975.9.27 扎伊尔 1975.9.16 1975.10.16 加拿大 1975.11.13 1975.12.13 英国 1975.11.17 1975.12.17 古巴 1975.12.1 1975.12.31 苏联 1975.12.30 1976.1.29 肯尼亚 1976.1.7 1976.2.6 白俄罗斯 1976.1.29 1976.2.28 乌克兰 1976.2.5 1976.3.6 匈牙利 1976.2.5 1976.3.6 尼日利亚 1976.3.91 1976.4.18 突尼斯 1976.4.13 1976.5.13 南斯拉夫 1976.6.25 1976.7.25 利比亚 1976.11.22 1976.12.22 法国 1977.2.3 1977.3.5 摩洛哥 1977.2.18 1977.3.20 摩纳哥 1977.5.16 1977.6.15 佛得角 1977.5.26 1977.6.25 智利 1977.8.4 1977.9.3 德国 1977.11.8 1977.12.8 荷兰 1977.12.2 1978.1.2 葡萄牙 1978.4.14 1978.5.14 南非 1978.8.7 1978.9.6 波兰 1979.1.23 1979.2.22 芬兰 1979.5.3 1979.6.2 瑞士 1979.7.31 1979.8.30 阿根廷 1979.9.11 1979.10.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80.3.10 1980.4.9 洪都拉斯 1980.5.2 1980.6.1 日本 1980.10.15 1980.11.14 苏里南 1980.5.21 1980.11.20 希腊 1981.8.10 1981.9.9 加蓬 1982.2.5 1982.3.7 爱尔兰 1982.2.17 1982.3.19 基里巴斯 1982.5.12 1982.6.11 瑙鲁 1982.7.26 1982.8.25 巴西 1982.7.26 1982.8.25 所罗门群岛 1984.3.6 1984.4.5 阿曼 1984.3.13 1984.4.12 意大利 1984.4.30 1984.5.30 (3)用下列条文代替公约第9条及其标题: 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和折算 1.本公约中所述计算单位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是提款权。第7条 和第8条所述金额应按判决之日或双方同意之日受案法院地国货币的价值,折算成 该国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国家,按特别提款权所折合成该国货币 的价值,应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所述日期的业务和交易中实际适用的定值方法 计算。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国家,按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 应按该国确定的方法计算。 2.但是,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且其法律不允许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 定的国家,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声明本公约所规定的 适用于其领土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如下: (a)关于第7条第1款,700000货币单位; (b)关于第8条第1款,12500货币单位; (c)关于第8条第2款,50000货币单位; (d)关于第8条第3款,18000货币单位; (e)关于第8条第4款,免赔额对车辆损坏不超过1750货币单位,对每位旅客 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超过200货币单位。 本款所述货币单位相当于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本款确定的金 额折合成国家货币时,应按该国法律办理。 3.第1款末名中所述计算和第2款所述折合,应尽可能使该缔约国以该国货币 表示的金额与第7条和第8条中以计算单位表示的金额具有相同的实际价值。缔约 国将其按第1款的计算方法或第2款中的折合结果,在交存第3条所指的文件时,以 及上述计算方法或折合结果发生变动时通知保管人。
第Ⅲ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将开放供任何已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任何应邀参加于1976年1 1月17日到19日在伦敦召开的修改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中计算单位条 款会议的国家签署。本议定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 部开放供签署。 2.除本条第4款规定外,本议定书有待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批准、接受或 核准。 3.除本条第4款规定之外,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未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加入。 4.本议定可由公约各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5.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收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正式文件。 6.在涉及现有缔约国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之后,或在涉及现有缔约国的修 正案的生效所需的各种手续完备之后,任何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 应视为适用于经修正案修改的本议定书。
第Ⅳ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10个国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的签署,或者已交存批 准、接受、标准和加入的必要文件之日后第90天,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 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2.但是,本议定书在公约生效前不生效。 3.对于在此后无保留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或交存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每一国家,本议定书应在该国签署或交存相应文件之日后 第90天对其生效。 淮嫦嘤ξ募蘸? 第90天对其生效。
第Ⅴ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可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应将接到退出文件的信息和其交存 日期通报其它各缔约国。 3.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一年之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更长时 间之后生效。
第Ⅵ条 修订和修正 1.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可由本组织召开。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的缔约国会议, 对其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Ⅶ条 保存人 1.本议定书应交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1)每一新的签署或新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2)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3)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4)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正案; (b)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所有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秘书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本议定 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Ⅷ条 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和西 班牙文的正式译本应由秘书长准备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并交存。 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 下列署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最后议案附件 决议 修正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中计算单位规定的会议, 考虑到货币的贬值会在很大程序上影响公约中确立的数额。 建议各参加国政府考虑此问题,以及时修正这些数额设立特别的和有效的程 序,以稳定其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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