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 污染议定书 简介 应1969年国际海洋污染损害法律会议的建议,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应加强除 油类以外所有方面的污染工作。该组织制定了文件草案将1969年干预公约(Int- ervention Convention)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除油类外的某些物质。 1973年11月2日至8日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特别审议了上述草案 文本,并通过了本议定书。议定书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截止1991年底,参加议 定书的国家有突尼斯等26个(见附录)。1983年2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1969年干 预公约,也同时加入该议定书,并于同年5月24日生效。 附录 (按交存文件日期顺次排列) 缔约国 交存文件日期 生效日期 突尼期 1976.5.4 1983.3.30 瑞典 1976.6.28 1983.3.30 美国 1978.9.7 1983.3.30 也门 1979.3.6 1983.3.30 英国 1979.11.5 1983.3.30 墨西哥 1980.4.11 1983.3.30 挪威 1980.7.15 1983.3.30 荷兰 1980.9.10 1983.3.30 南斯拉夫 1980.10.31 1983.3.30 利比里亚 1981.2.17 1983.3.30 巴哈马 1981.3.5 1983.3.30 波兰 1981.7.10 1983.3.30 比利时 1982.9.9 1983.3.30 意大利 1982.10.1 1983.3.30 苏联 1982.12.30 1983.3.30 丹麦 1983.5.9 1983.8.7 澳大利亚 1983.11.7 1984.2.5 阿曼 1985.1.24 1985.4.24 德国 1985.8.21 1985.11.19 法国 1985.12.31 1986.3.31 芬兰 1986.8.4 1986.11.2 葡萄牙 1987.7.8 1987.10.6 瑞士 1987.12.15 1988.3.14 埃及 1989.2.3 1989.5.4 中国 1990.2.23 1990.5.24 第7条中的(1)和(2)款由下述条文代替: (1)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应按理事会所决定的条件,向所有国家的船 舶和航空器开放使用。理事会在决定这种条件时,对各国船舶或航空器应一视同 仁。 (2)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可允许船舶以外的设置在海上环境作业的建筑物 上的地面站,接入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但该地面站的工作不会明显影响 对船舶或航空器提供的业务。
第8条 其它空间段 第8条的(1)款由下述条文代替: (1)如果缔约国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欲单独或联合提供或开始使用其 它空间段设施来满足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的任何一种或所有海上目的时, 应该通知本组织,以保证技术上的兼容性和避免对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造成重大的 经济危害。 第12条 大会─职能 第12条的(1)款(c)项由下述条文代替: (c)按理事会的建议,批准建立为提供无线电定位、遇险和安全业务的专用 或主要目的的附加空间段设施。但是,为提供海上和航空公众通信业务已建立的 空间段设施也可不经此种批准而用于遇险、安全和无线电定位业务。 第15条 理事会─职能 第15条的(a)、(c)和(h)款由下述条文代替: (a)确定海上和航空卫星通信的要求,并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的设 计、研制、建造、安装、购置或租用、经营、保养和使用,包括获取为满足这些 要求的任何必要的发射业务等而制定政策、计划、规划、程序和措施。 (c)制定陆上、船上、航空器上和海上环境中建筑物上的地面站接入国际海 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标准和批准程序…… (h)确定与经理事会认可的代表船东、航空器经营者、海运界、航空界人士 和其他海上及航空通信用户机构进行经常性协商的安排。 第21条 发明和技术情报 第21条中的(2)款(b)项和(7)款(b)项(i)由下述条文代替: (2) (b)有权向缔约国和签字者及任一缔约国所管辖下的其他人透露和已经透露 此种发明和技术情报,以及免费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和与此空间段有联 系工作的陆上、船上或航空器上地面站使用、批准和已批准缔约国及签字者及此 种其他人免费使用这种发明和技术情报。 (7) (b)(i)如用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或与之在操作上有关联的岸站 、船站或航空器站,免予收费。 第27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27条由下述条文代替: 本组织应与联合国及其处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海洋区域”机构、其各个 专业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本组织应特别考虑国 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规则、决议、程序和建议。本组织 应遵守国际电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据此制定的规则,设计、研制、建造和建立国 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和在制定有关管理该空间段和地面站的程序中,应充分考 虑到国际电信联盟机构的有关决议、建议和程序。 第32条 签字和批准 第32条的(3)款由下述条文代替: (3)一个国家在成为或在以后任何时候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时,均可用书面 形式通知文件保存人,宣布本公约适用于在其管辖下经营的那些船舶、航空器注册 机构和在其管辖下的那些岸站。 第35条 文件保存人 第35条的(1)款由下述条款代替: (1)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为本公约的文件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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