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Ⅸ 国际组织的参加
第1条 用语
为第205条和本附件的目的,“国际组织”是指由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其
成员国已将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的权限,包括就该等事项缔结条约的权限转移给
各该组织者。
第2条 签字
一个国际组织如果其过半数成员国为本公约签署国,即可签署本公约。一个
国际组织在签署时应作出声明,指明为本公约签署国的各成员国已将本公约所规
定的何种事项的权限转移给该组织,以及该项权限的性质和范围。
第3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1.一个国际组织如果其过半数成员国交存或已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即可
交存其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
2.该国际组织交存的这种文书应载有本附件第4和第5条所规定的承诺和声明
。
第4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1.一个国际组织所交存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应载有接受本公约就该组织中
第25─5条 因数“P∨
”的计算
1 采用下列表示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本条之1.1计算因数“P∨”:
X∨<1>=从“Ls”的后端点到所考虑的舱室后端最前部位的距离;
X∨<2>=从“Ls”的后端点到所考虑的舱室前端最后部分的距离;
E∨<1>=X∨<1>/L
E∨<2>=X∨<2>/L
E=E∨<1>+E∨<2>-1
J=E∨<2>-E∨<1>
J'=J-E,如E≥0
J'=J+E,如E<0
最大无因破损长度:
J∨=48/Ls,但不大于0.24。
破损位置沿船长的假定分布密度
a=1.2+0.8E,但不大于1.2。
破损位置沿船长的假定分布函数
F=0.4+0.25E(1.2+a)
y=J/J∨
P=F∨<1>J∨
q=0.4E∨<2>(J∨)∧<2>
F∨<1>=y∧<2>-1/3y∧<3>,如y<1,
F∨<1>=y-1/3,其它情况;
F∨<2>=1/3y∧<3>-1/12y∧<4>,如y<1,
F∨<2>=1/2y∧<2>-1/3y+1/12,其它情况。
1.1 每一单个舱的因数“P∨”按以下各条规定:
1.1.1 当所考虑的舱延伸至整个船长“Ls”:
P∨=1
1.1.2 当所考虑的舱的后端点与“Ls”的后端重合时:
P∨=F+0.5ap+q
1.1.3 当所考虑的舱的前端点与“Ls”的前端点重合时:
P∨=1-F+0.5ap
1.1.4 当所考虑的舱的两端位于船长“Ls”的前后端点以内时:
P∨=ap
1.1.5 在应用本条之1.1.2、1.1.3和1.1.4的公式时,当所考虑的舱室
跨越“船长中点”时,这些公式的值应减去一个按公式“q”求得的值,在此公式
中取y=J'/J∨计算F∨<2>。
2 若设有边舱,某一边舱的“P∨”值应以按本条之3得到的值乘以本条之2.
2表示内侧处所不致浸水的概率的缩减因数“r”求得。
2.1 某一边舱和其相邻的内侧舱室同时浸水的情况,其“P∨”值应用本条
之3各公式所得的值乘以因数(1-r)求得。
2.2 缩减因数“r”应按下列公式求得:
当J≥0.2b/B时:
r=b/B(2.3+0.08/J+0.02)+0.1,如b/B≤0.2
r=(0.016/J+0.02+b/B+0.36),如b/B>0.2
当J<0.2b/B时,缩减因数“r”应在J=0时的r=1,和J=0.2b/B时,r按上述公
式所得值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式中:
b=计算因数“P∨”所用的纵向限界之前的平均横向距离,m。该距离在最
深分舱载重线处由船壳板至通过纵舱壁最外部份,并与其平行的平面之前向中心
线垂直量计。
3 对几个舱和为一个舱的“P∨”值,可直接应用本条之1和2的公式计算。
3.1 各舱组的“P∨”值,可直接用下列各式求得:
对取两个舱的舱组:
P∨=P∨<12>-P∨<1>-P∨<2>
P∨=P∨<23>-P∨<2>-P∨<2>,等
对取三个舱为一组的舱组:
P∨=P∨<123>-P∨<12>-P∨<2>
P∨=P∨<234>-P∨<23>-P∨<34>+P∨<3>,等
对取四个舱为一组的舱组:
P∨=P∨<1234>-P∨<123>-P∨<234>+P∨<23>
P∨=P∨<2345>-P∨<234>-P∨<345>+P∨<34>等。
式中:
P∨<12>,P∨<23>,P∨<34>,等
P∨<123>,P∨<234>,P∨<345>,等,
P∨<1234>,P∨<2345>,P∨<3456>等
应按本条之1条2对单位舱的公式计算,其无因次长度J取P的下标所标明的舱
组的无因次长度。
3.2 对三个或更多相邻舱室为一组的舱组,如果该舱组的无因次长度减去该舱
组最前和最后舱室的无因次长度大于J∨,则其因数“P∨”等于零。
第25─6条 因数“S∨”的计算
1 对每一舱或舱组因数“S∨”应按下述步骤求得:
1.1 通常对任一初始装载情况的任一浸水情况的“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1,如θ∨≤25°
C=0,如θ∨>30°
其他情况
GZ∨=以下所给范围内的最大正复原力臂(m)但不大于0.1m;
range=超过平衡的正复原力臂的范围(°)但不大于20°;而且此范围应在
不能风雨密地关闭的开口被淹没的角度处中止。
θ∨=横倾的最终平衡角(°)。
1.2 如考虑下沉,横倾和纵倾后的最终水线浸没某些开口的下缘,且通过该开
口可能发生继续浸水时取S=0。这此开口应包括空气管、通风筒和以风雨密门或舱
口盖关闭的开口,但可以不包括那些用水密人孔盖或平面舱盖关闭的开口,保持
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舱口盖,遥控的水密滑动门,在海上正常关闭的水密
完整的出入门或出入舱口盖和永闭型舷窜窗。然而,如果在计算中计入那些继续
浸水的舱室,则本条件的要求也应适用。
1.3 对每一舱或舱组的“S∨”应根据所考虑的吃水按下式计算:
S∨=0.5S∨+0.5S∨式中:
S∨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处的S因数
S∨是在部分载重线和的S因数
2 对于防撞舱壁前面的所有舱室计算所得的“S∨”值应等于1,此时假定船
舶位于最深分舱载重线并且不限制垂向破损范围。
3 如在所考虑的流水线以上设有一水平分隔应用以下方法处理:
3.1 对水平分隔以下的舱或舱组其“S”值应以按本条之1.1所得的值乘以按本
条之3.3表示该水平分隔以上处所不浸水的概率的缩减因数“V∨”求得。
3.2 如果由于水平分隔以上处所同时浸水能使指数A增加一个正值,该舱或舱组
的S值应由按本条之3.1所得的值增加一个因同时浸水按本条之1.1得到的S值乘
以因数(1-V∨)求得的值。
3.3 概率因数“V∨”应按下式计算:
V∨=H-d/H∨-d为假定浸水至分舱载重线以上的水平分隔,式中“H
”是受“H∨”限制的一个高度,
V∨=1,如果假定破损范围的最上层水平分隔是在“H∨”以下时,
式中:
“H”是假定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水平分隔在基线以上的高度,m;
“H∨”是在基线以上破损的最大可能的垂向范围,m,或
H∨=d+0.56L∨(1-L∨/500),如L∨≤250m;
H∨=d+7,如L∨>250m
取其小者。
第25─7条 渗透率
本规则的分舱和破舱稳性计算中,每一处所或某处所的一部份的渗透率应按
以下规定:
处 所 渗透率
贮物处所 0.60
起居处所 0.95
机器处所 0.85
空舱处所 0.95
干货处所 0.70
液体处所 0或0.95
第25─8条 稳性资料
1 应向般长提供可靠的资料,该资料必须能使船长在各种营运情况下通过迅速而
简便的方法,准确了解船舶稳性。这些资料包括:
.1 确证符合有关完整稳性要求和第25─1至25─7条的要求的最小营运稳心
高度(GM)对吃水的关系曲线,也可选择相应的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
的曲线,或与这些曲线等效的其他形式;
.2 有关横贯注水装置的操作说明;
.3 为保持破损后稳性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和辅助措施。
2 为了指导高级船员,船上应有永久性张贴的或在驾驶室随时备用图纸,该图应
清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的边界,这些边界上的开口及其闭方法与控
制装置的位置,以及用来校正由于浸水而倾斜的装置。此外,还应给船上高级船
员提供载有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3 为了提供上述1.1的资料,所用的极限GM或(KG)值,如果它们是从有关分舱
指数的估算中求得,则此极限GM应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和部分载重线之间呈线性变
化。在此情况下,如部分载重线吃水的最小GM值是由分舱指数的计算结果求得,
则此GM值也可假定作为对低于部分载重线的各较小吃水时的GM值,否则应和完整
稳定的要求。
第25─9条 在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1 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量为适应船舶设计和船舶正常作业应保持最少。凡是为了
出入、管路、通风、电缆等需要贯通水密脸壁和内部甲板时,应设有保持水密完
整性的装置。如果表明任何继续浸水能易于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安全,则主管机
关可以允许放宽对于舷甲板以上的开口的水密性要求。
2 为确保在海上使用的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门应是滑动式水密门,并
能从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在控制位置应装设显示门
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并且在门关闭时应发出音响报警。在主动力失灵时,动
力、控制和指示器应能工作。特别应注意减少控制系统失灵的影响。每一个动力
操纵的滑动式水密门应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操纵装置,该装置应能从门的任一
边用手开启和关闭该门。
3 用以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出入口的门和舱盖,应
在该处和驾驶室装设指明这些门或舱盖是开启还是关闭的设施。每一个此类门或
舱盖必须附贴一个通告牌,说明不能让它开着。这类门或舱盖的使用须经值班驾
驶员批准。
4 可以装设结构良好的水密门或坡道用作内部分隔大型货物处所,但以主管机关
对此种门或坡道满意为条件。这些门或坡道可以是铰链的、滚动的或滑动的,但
不应是遥控操纵的。此类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
类门或坡道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记入航海日志中。如果在
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此类门或坡道,则应设有防止未经授权开启的装置。
5 为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有一个
通告牌附贴于每一个此类关闭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
子的人孔,不需要这种通告牌。
每25─10条 货船上的外部开口
1 所有通向在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的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
应要求是水密的。
2 根据本条之1要求的水密的外部开口应有足够的强度,除货舱盖外,在驾驶室
应设有指示器。
3 在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如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这类开口,则应设有防止未经授权开启的装置。
4 尽管本条之3有要求,如为了船舶的操纵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主管机
关可以授权船长根据需要可以打开某些特殊的门。
5 为保证外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装置应有一个通告
牌附贴在每一个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人孔,不
需要这种通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