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Ⅷ 特别仲裁
第1条 程序的提起
在第XV部分限制下,关于本公约中有关(1)渔业、(2)保护和保全海洋环
境、(3)海洋科学研究和(4)航行,包括来自船只和倾倒造成的污染的条文在
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该争端提交
本附件所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
依据的理由的说明。
第2条 专家名单
1.就(1)渔业,(2)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3)海洋科学研究和(4)航
行,包括来自船只和倾倒造成的污染四个方面,应分别编制和保持专家名单。
2.专家名单在渔业方面,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方面,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由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在
航行方面,包括来自船只和倾倒造成的污染,由国际海事组织,或在每一情形下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附录4
小直径管线至总管阀门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