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号公约 海员国籍证书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举行第41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大会议程第7项所列“海员国籍身份卡的相互或国际认 可”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58年5月13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58年海员国籍证书公约 》。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和通常从事海运的船舶(军 舰除外)上以任何身份工作的每个海员。 2.就本公约而言,如对任何人员应否被视为海员有任何疑问,该问题应主 管当局经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 第2条 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在其每个海员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向其颁发符合 本公约第4条规定的海员身份证。但如对特殊级别的海员不能颁发此证,该会员 国可以颁发护照取代之,表明持照人是海员;就本公约而言,这种护照与海员身 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2.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可以向在其领土上登记的船舶上工作的或在其领 土上的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并申请此证的任何其他海员颁发海员身份证。 第3条 海员身份证书应一直由海员持有。 第4条 移动罐柜及公路与铁路槽罐车,除非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 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它们本身视为有害物质。
第2条 包装 包装、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及公路与铁路槽罐车,参照其所装的特定物质, 应能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 第3条 标记与标志 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不论其为单件运输或成组运输或装于集装箱中运输 )、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与铁路槽罐车,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学名(不得 用商业名称作为正确的学名),并加上识别标志或标志牌,表示所装货物是有害 的。这种识别标记,在可能时还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补充,例如,使用联合国编号 。 第4条 单据 (1)在所有关海运有害物质的文件上提到这些物质的名称时,应用该物质的 正确学名(不用商业名称) (2)托运人所提供的运输文件中,应包括一份证明或声明,说明为了使对海 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交运的货物已妥为包装、标记和加上标志,处于可 供装运的适当状况。 (3)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 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一份载明船上所装全部有害物质的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 以用来代替这种特别的清单或舱单。船东或其代表也应在岸上存有这种文件的副 本,直到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时为止。 (4)如果船舶持有一份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装运危险货 物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详细积载图,可将本附则所要求的文件与危险货物的文件 合并在一起,如果文件合并,则须将危险货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明确加以区分。 第5条 积载 有害物质应妥为积载和加固,以便能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 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第6条 数量限制 对海洋环境危害很大的某些有害物质,根据充分的科学和技术上的理由,可 能必须禁止装运,或对任一船舶可装载的数量加以限制。在限制数量时,应当考 虑船舶的大小、构造和设备,以及该物质的包装和其固有的特性。 第7条 例外 (1)禁止将用包装、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运的有害物 质投弃入海,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则不在此限。 (2)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上 的特性,对逸漏的有害物质冲洗出船外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但对这种措施的执 行,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第8条 通知 对于缔约国政府可能指定的某些有害物质,船长或船东或其代表至少应在该 船开始装、卸这些物质之前24小时,将该项装、卸的意图通知相应的港口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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