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号公约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25年5月19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大会议程第2项所列“本国工人和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 的同等待遇”的若干提议,并 经决定这此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25年6月5日通过下列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依据《国际劳工组 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得称为《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 第1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若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 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其赡养的家属,在工 。” 2 装卸空载集装箱的标志 附件Ⅱ──制造 删去第3款 3 罐式集装箱的堆码试验 附件Ⅱ,第2种试验“堆码” 在标题“内载负荷”下的文字“……等于1.8R”之后,加上下面新句子: “罐式集装箱可以在空载条件下试验。” 4 罐式集装箱的纵向固定(静力试验) 附件Ⅱ,第5种试验 在“内载负荷”之后的文字“额定重量R”之后,加上下面的新句子: “就罐式集装箱而言,当内载负荷的重量加上皮重低于最大总重或额定重量R 时,应给集装箱加上补充负荷。” 5 获准连续检验计划 附件Ⅰ,第2条 用下列文字代替原第2、3和4款: “2(a)经核准的集装箱的箱主应每隔与使用情况相适应的时间,按照有关缔 约方所规定或认可的程序检验或请人检验集装箱。 (b)新集装箱进行首次检验的日期(年、月)应标明在安全合格牌照上。 (c)(同原第3段。) (d)(同原第4段,但将24个月”改为“30个月”。) 3 (a)作为第2款的替代方法,有关缔约方可批准一个连续检验计划,如果 该缔约方,根据箱主提供的证明,相信这一计划所规定的标准不低于上述第2款所 规定的标准。 (b)为表示集装箱是在获准连续检验计划下营运,应在集装箱的安全合格牌 照上或在尽可能靠近牌照的地方,标上“ACEP”安母的标志以及批准该计划的缔 约方。 (c)按此计划进行的所有检验应确定某集装箱是否具有会使任何人遇到危险 的缺陷。这类检验应在大修、整修或出租/租毕交接时进行,在任何情况下,每 30年月至少进行一次。 (d)作为过渡性的规定,关于表示在获准连续检验计划下营运的集装箱的标 志的任何要求,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免除。但是,主管机关可对自己的(本国的 )箱主所有的集装箱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将原第5款重新编号为第4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