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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号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第16号公约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21年10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大会议程第8项所列“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
强制体格检查”的若干提议,并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通过下列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经
批准,此公约得称为《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
    
第1条
    本公约所称“船舶”一词,系指不问属于任何性质,从事海上航行,无论公
有或私有的一切船舶而言,但军舰除外。
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各成员国向其转移权限的事项所规定的各国权利和义务的承诺
。
    2.一个国际组织应按照本附件第5条所指的声明、情报通报或通知所具有的
权限范围,成为本公约缔约一方。
    3.这一国际组织应就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向其转移权限的事项,行使
和履行按照本公约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原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国
不应行使其已转移给该组织的权限。
    4.这一国际组织的参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导致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原应享
有的代表权的增加,包括作出决定的权利在内。
    5.这一国际组织的参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给予
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该组织成员国。
    6.遇有某一国际组织根据本公约的义务同根据成立该组织的协定或与其有关
的任何文件的义务发生冲突时,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应居优先。

                      第5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1.一个国际组织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应包括一项声明,指明关于本公约所
规定的何种事项的权限已由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转移给该组织。
    2.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在其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或在该组织交存其正式确
认书或加入书时(以后发生的为准),应作出声明,指明关于本公约所规定的何
种事项的权限已转移给该组织。
    3.缔约国如属为本公约缔约一方的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对于本公约所规
定的尚未经有关国家根据本条特别以声明、通知或通报表示向该组织转移权限的
一切事项,应假定其仍具有权限。
    4.国际组织及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应将第1和第2款规定的声明所指权
限分配的任何变更,包括权限的新转移,迅速通知公约保管者。
    5.任何缔约国可要求某一国际组织及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提供情报,说明在
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何者对已发生的任何特定问题具有权限。该组织及其有关成
员国应于合理期间内提供这种情报。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也可主动提供这种情报
。
    6.本条所规定的声明、通知和情报通报应指明所转移权限的性质和范围。

                        第6条  责  任
    1.根据本附件第5条具有权限的缔约各方对不履行义务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公
约的行为,应负责任。
    2.任何缔约国可要求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提供情报,说明何
者对特定事项负有责任。该组织及有关成员国应提供这种情报。未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这种情报或提供互相矛盾的情报者,应负连带责任。

                        第7条  争端的解决
    1.一个国际组织在交存其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
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第287条第1款(a)、(c)或(d)项所指的一个或一
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2.第XV部分比照适用于争端一方或多方是国际组织的本公约缔约各方间的任
何争端。
    3.如果一个国际组织或其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国为争端同一方,或为利害关
系相同的各方,该组织应视为与成员国一样接受关于解决争端的同样程序;但成
员国如根据第287条仅选择国际法院,该组织和有关成员国应视为已按照附件Ⅶ接
受仲裁,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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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仲裁,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第8条  第XVII部分的适用性
    第XVII部分比照适用于一个国际组织,但对下列事项除外:
    (a)在适用第208条第1款时,国际组织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应不计算在内
;
    (b)(i)一个国际组织,只要根据本附件第5条对修正案整个主题事项具有
权限,应对第312至第315条的适用具有专属行为能力;
    (ii)国际组织对一项修正案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在该国际组织根据本
附件第5条对修正案整个主题事项具有权限的情况下,为了适用第316条第1、第2
和第3款的目的,应将其视为作为缔约国的每一成员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
    (iii)对于其他一切修正案,该国际组织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适用第316
条第1和第2款不应予以考虑;
    (c)(i)一个国际组织的任一成员国如为缔约国,同时该国际组织继续具
备本附件第1条所指的资格时,不得按照第317条退出本公约;
    (ii)一个国际组织当其成员国无一为缔约国,或当该国际组织不再具备本
附件第1条所指的资格时,应退出本公约。这种退出应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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