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号公约 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所列关于船上厨师证书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7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 贸易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哪些船舶或什么级别的船舶将被现为本公约所称 的海船,在无此种法律或条例时,由雇主和工人签订的集体协议确定之。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船上厨师”一词系指直接负责配制船员膳食的人员。 第3条 1.除非他持有按下述各条规定授予的船上厨师合格证书,任何人员不得受 雇于本公约适用的任何船上当厨师。 2.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缺少持有证书的船上厨师,它可准许免除本条的规 (a)了解船舶构造的基本原理和影响纵倾和稳性的理论和因素,以及保持安 全纵倾和稳性的必要措施; (b)在一舱受损并因而浸水时影响船舶纵倾和稳性的知识以及应采取的对策 ; (c)表时对稳性、纵倾和强度图表以及强度计算仪器的使用,包括为了使船 体强度保持在容许限度内的装货和压载方面的知识; (d)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e)海协有关船舶稳性建议案的知识。 9.船舶动力装置 (a)船用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 (b)船舶辅机; (c)船用轮机术语的一般知识。 10.货物装卸和积载 (a)船上贷物的积载和绑扎,包括起货设备; (b)装卸作业,特别注意重件贷手的装卸; (c)有关贷物运输的国际规则和建议案,特别是《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 (IMDG)》; (d)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的预防措施和航行中对危险货物 的注意事项; (e)现行有关油船安全指导准则的内容和应用的实际工作知识; (f)通常使用的货油管系和泵系布置的实际工作知识; (g)用于说明一般贷油如原油、中质油、挥发油等特性的术语和定义;崐 (h)防污染规则;压载、洗舱和消除油气作业; (i)污油上装油程序。 11.防火和灭火设备 (a)消防演习的组织; (b)火的种灰及其化学性质; (c)灭火系统; (d)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e)有关消防设备规则的知识。 12.应急措施 (a)船舶抢滩时的注意事项;崐 (b)搁浅前后应采取的措施;崐 (c)在有授助或无授助时起浮搁浅船舶;崐 (d)碰撞后应采取的措施; (e)渗漏的临时堵塞; (f)在紧急情况下,旅客和船员的保护及安全的措施; (g)在发生火灾或爆炸后控制损害及救护船舶; (h)弃船; (i) 应急舵的紧急操作、装配和作用,以及在实际可行的装配应急舵的方 法; (j)从遇难船或沉船上救人; (k)救助落水人员的方法。 13.医护 具有使用下列出版物内容的全面知识; (a)《国际船用医疗指南》或国内出版的类拟书籍; (b)《国际信号规则》中的医疗部分; (c)用于危险品事故的《医陪急求指南》。 14.海事法律 (a)国际协议和公约中包括的有关国际海洋事法律的知识,因为它们影响船 长的特定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特定义务和职 责。尤应注意下列各项; (i)国际公约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或其它文件,如何取得这些证件以及这些 证件的法定有效期限; (ii)《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有关要求的职责; (iii)《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要求的职责; (iv)《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职责; (v)航海健康申明书,《国际健康规则》的要求; (vi)《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要求的职责; (vii)其它影响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安全的国际文件所要求的职责。 (b)国内海事法规的知识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但应包括实施国际协定和公 约的国内安排。 15.人事管理及培训职责 船下人事管理、组织和培训的知识。 16.通信 (a)用摩斯灯收发信息和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如果应试者在取得 较低级别证书时,主管机关已考过他们这些科目,则在报考船长证书时,可有免 试的选择。 (b)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话、特别是发送遇险、紧急 、安全和航行信息方面的能力。 (c)《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无线电报应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 17.救生 具有救生设备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组织弃船演习、救生艇 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的全面知识。 18.搜寻和救助 具有海协《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MERSAR)》中的全面知识。 19.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 (a)航行 表明对六分仪、哑罗经和方位仪的使用以及描绘船位、航向、方位等能力。 (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利用小模型显示恰当信号或灯号或航行灯模拟器; (ii)操纵标绘板或雷达模拟器。 (c)雷达 (i)雷达模拟器;或 (ii)操纵标绘板。 (d)消防 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e)通信 视觉和听觉的实际测验。 (f)救生 救生艇和其它救生设备的放落和操纵,包括救生衣的穿着。 ? *船体下坐:指船在航行中由于船体下沉和纵倾变更而导致龙骨下富裕水深的 减少;这种影响在浅水中尤甚,而在船速降低时减小。 *在小船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充分熟悉此种船舶的基本稳性要求。 第Ⅱ/3 对200总登记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 强制性最低要求 1.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a)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为 主管机关认可的200至1600总登记吨船舶的船长证书。 (b)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负责航行值班 的驾驶员应持有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相应证书。 2.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a)船长 (i)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相应 的证书。 (ii)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1)年龄不小于20岁; (2)具有认可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资历; (3)具有在有关船上相应于其职责的足够知识,这些知识应包括本条附录中 所列的内容,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b)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i)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 (ii)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1)年龄不小于18岁; (2)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3)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已: ──成功地经过专门培训,包括主管机关所要求的相应的海上服务的足够期 限; 或者 ──具有认可的不少于3年在甲板部工作的海上资历; (4)使主管机关满意,具有在有关船上相应于其职责的足够知识,这些知识 包括在附录中所列的内容。 3.培训 为了达到必要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必须以第Ⅱ/1条──《航行值班中应 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和建设议案为基础。 4.免除 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某一船舶的大小及其航行的条件会使适用于本条及其附录 的全部要求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则可免除对这种船舶或这类船舶的船长 或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的某些要求,相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 安全的影响。 第Ⅱ/3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 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a)具有下列知识: (i)沿海航行并在其要求范围内的天文航海; (ii)《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ii)《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IMDG)》; (iv)磁罗经; (v)无线电话及视觉信号; (vi)防火和灭火设备; (vii)救生; (viii)应急措施; (ix)船舶操纵; (x)船舶稳性; (xi)气象学; (xii)小船动力装置; (xiii)急救; (xiv)搜寻和救助; (xv)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 (b)除第(a)项所列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安全地操作装在有关船上的所有 助航仪器和设备的足够知识。 (c)对第(a)项和第(b)项中具体规定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 驾驶员能安全地履行其职责。 2.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海船上服务的船长,除上述第1款规定的要求以外 ,还应在具备安全地履行其船长的全部职责的知识方面使主管机关满意。 第Ⅱ/4条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 要求 1.第个在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上服务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必须持 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a)年龄不少于18岁; (b)符合主管机关的体检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c)具有在甲板部工作不少于3年的认可的海上资历。这段时间应包括在合 格驾驶员监督下在驾驶台值班至少6个月;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以一个特殊培 训期限代替不超过2年认可的海上资历,只要该主管机关认为该项培训至少能等同 于它所替代海上资历; (d)通过相应的考试使主管机关确信他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足够的理论和 实践知识。 3.无限航区证书 为颁发无限航区证书而举行的考试,应考核应试者在本条附录中所列内容方 面是否具有足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4.有限航区证书 为颁发限于近岸航行的证书,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附录中的下列内容,但应注 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a)天文航海; (b)用电子系统定位以及在无此系统覆盖的水域中航行。 5.知识水平 (a)本附录所列内容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驾驶员能安全地履行其 值班职责。主管机关在决定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时,应考虑附录中每一内容的说明。 (b)为了达到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必须以第Ⅱ/1条《航行值 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及建议案为基础。 第Ⅱ/4条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 识要求 1.天文航海 使用天体确定船位和罗经差的能力。 2.地文和沿岸航行 (a)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i)陆标; (ii)灯塔、立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 (iii)考虑风、潮汐、水流和按推进器每个钟转数和按计程仪得到的航速以 推算船位。 (b)使用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无线电航 行警告和船舶航路资料等的全面知识和能力。 3.雷达导航 雷达的基本知识、操作和使用雷达的能力及理解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的 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a)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b)设定和保持显示; (c)误传信息、假回波、海面回波等的检测; (d)距离和方位; (e)危险回波的鉴别; (f)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g)交叉相遇、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 (h)他船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探测; (i)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二者都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j)《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4.值班 (a)表明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及其意图,包括附录中有关 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b)表明对第Ⅱ/1条《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5.电子定位和导航系统 具有使用电子导航仪器确定船位的能力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6.无线电测向仪和回声测深仪 具有正确地操作这些设备和应用所得资料的能力。 7.气象学 具有船用气象仪器及其使用的知识。各种天气系统的特性,报告程序和记录 系统的知识以及运用所据有的气象资料的能力。 8.罗经──磁罗经和陀螺罗经 具有磁罗经和陀螺罗经原理、包括其误差及校正方面的知识。关于陀螺罗经 ,了解在主罗经控制下的每年系统以及主要类型陀螺罗经的操作和注意事项方面 的知识。 9.自动操舵 具有自动操舵系统和程序的知识。 10.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a)用摩斯灯收发信息的能力; (b)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 (c)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话、特别是发送遇险、紧急 、安全和航行信息方面的能力。 11.防火和灭火设备 (a)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b)火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方面的知识; (c)灭火系统的知识; (d)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12.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有类似救生装置及其 属具,包括手提式无线电装置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方面的知识。海上求生技术 的知识。 13.应急措施 国际劳工组织/海协《指导文件》最新版的有关附录中所列项目的知识。 14.船舶操纵 具有下列知识: (a)不同载重量、吃水、纵倾、航速和龙骨下水深对旋回圈和冲程的影响; (b)风、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c)救助落水人员的操纵; (d)船体下坐、浅水和类似影响; (e)锚泊和系泊的正规程度。 15.船舶稳性 (a)对稳性、纵倾和强度图表和强度计算仪器的实际知识与应用; (b)懂得一旦丧失部分完整浮力时应采取的基本行动。 16.英语 足够的英语知识能使驾驶员使用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了解气象资料和有 关船舶安全和操作的信息,并能在和他船或岸台通信中清楚地表达意思。具有了 解和使用海协编制的《标准航海用语》的能力。 17.船舶构造 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18.货物装卸和积载 货物的安全装卸和积载的知识及这些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19.医疗救护 医疗指南和无线电咨询的实际应用,包括在船上一旦发生事故和疾病时采取 根据这种知识有效行动的能力。 20.搜寻和救助 具有海协《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MERSAR)中的知识。 21.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 具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遵守的预防措施方面的知识。
第Ⅱ/5条 保证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每个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的持有证书的船 长和驾驶员,为了继续适于海上服务,要求他在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中,符合主 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a)体检合格,特别是视力和听力;和 (b)专业能力: (i)在前5年期间,至少具有一年认可的船长或驾驶同的海上资历;或 (ii)已完成有关相适应于其所持证书级别职责的职能,而此职能是视为至 少等同于第1款第(b)项第(i)目中所要求的海上资历;或 (iii)具有下列各项之一: ──通过认可的考核;或 ──圆满地修完认可的一门或几门课程;或 ──在他担任其证书所授与的职务之前,已在作为编外驾驶员务上具有不少 于3个月的认可的海上资历。 2.主管机关应与有关方面协商,为在海上工作,特别是重新上船工作的船 长及驾驶员制定或促使制定一项进修课程和更新知识课程的设置,按情况既可自 愿参加亦可强制参加。主管机关必须保证所作的安排能使所有有关人员参加与他 们的经历和职责相适应的这些课程。这些课程应由主管机关认可,并应包括航海 技术和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则及建议案的变动。 3.为了继续在船上从事国际上同意的需经特殊培训的海上工作,每个船长 和驾驶员都应圆满地完成一项认可的有关培训。 4.主管机关应确保向其管辖的船舶提供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 保护的规则的最新修订文本。? 第Ⅱ/6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下述第2款规定了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 员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既不是为一级水手发证规定的要求(除大小有限的船舶 外),也不是对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所规定的要求。主管机关对于成 于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可以提出附加的培训和资格方面的要求。 2.凡线成200总登记号或以上海船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应: (a)年龄不小于16岁;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c)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已: (i)具有认可的海上资历,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特别与航行值班职责相关 的海上资历,或 (ii)成功地在上船前或在船上经过了特殊培训,包括主管机关所要求的不 少于两个月的足够的海上资历。 (d)具有包括下列各项的经验或训练: (i)消防、急救、个人救生技术,人身事故和个人安全的基本原理; (ii)理解值班驾驶员命令,并使值班驾驶员理解他所表示的与其职责有关 事项的能力; (iii)操舵和遵照舵令操舵的能力,并具有使能完成这睦职责所需的磁罗 经和陀螺罗经的足够知识; (iv)用视觉和听觉保持正规了望,并能以度数、点数报告声号、灯号或其 它物标的大致方位的能力; (v)熟悉自动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更换; (vi)使用相应的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的知识; (vii)烟火求救信号的知识; (viii)应急职责的知识; (ix)适应于其职务的船上术语及定义的知识。 3.第2款第(c)项及第(d)项所要求的经验、资历或训练,可以通过履行 与航行值班相关的职责获得,但这些职责的履行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或合格的一般船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 4.主管机关应确保对依照本条以其经验或训练符合作为组成航行值班部分 的一般船员的资格的每个海员发给认可的证件,或者在他现有的证件上作相应的 签证。 5.如果一个海员,他在本公约对其主管机关生效前的5年内有不少于一年的 时间已在甲板部担任有关的工作,则该主管机关可以认为他已符合本条的要求。蟆? 第Ⅱ/7条 在港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情况下,在港内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的任何船上,为了安全, 船长必须安排保持相应而有效的值班。 2.在组织值班时,应注意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对负 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值班轮机 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的规定。
第Ⅱ/8条 在港内运载危险品船舶上值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每个运载散装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者可能是易 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应确保指派现有在船的全格的高级船 员和一船船员(在合适时)保持安全甲板值班和安全轮机值班,即使当船舶在港 安全系泊或安全锚泊时,也应如此。 2.每个运载非散装的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可能是 易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应在组织安全值班安排时充分注意 到这些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 况。 3.在组织值班时,必须充分注意到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 的《对负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 值班轮机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的规定。 第Ⅲ章 轮机部 第Ⅲ/1条 轮面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缔约国必须指导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 意遵守下列原则,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安全轮机值班。 2.本规则中“值班”一词既指“组成值班的小组”,也指“轮机员的责任 期间”,在此期间,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亲临机舱。 3.所有的船舶必须考虑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基本原则: 4.总则 (a)每条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安全值班 ,在决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一般轮机人员在内,下列标准应特别予 以考虑: (i)船舶类型; (ii)机器类型和状况; (iii)由于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等情况,各种应急情况、船 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的方法; (iv)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v)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vi)国际、国家和当地规章的遵守; (vii)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b)在轮机长的指导下,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必须按照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 的一切机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操作和试验;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 在任何时候,他的主要责任都应是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 作和保养。 (c)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对燃料、淡水、润滑 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求以及其他任何的需要加以 考虑。 5.操作 (a)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确保既定的值班安排得以保持。在他的全面指导之 下,必须要求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协助使推进机械和辅助设备得以安全和有效的 工作。 (b)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对当时所有机器的运转参数和情况加以验证。任 何机器如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处理的情况应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一 起做出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c)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将主推进装置和辅助系统置于经常的监管之下 ,对机舱和舵机房应按适当的间隔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排除已发现的 故障。 (d)对于需要有人值班的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随时应能立即操纵推进 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对于定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的负责值班的轮机 员,当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 (e)一切驾驶台的命令必须迅速执行。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记录,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由于个别船舶的特性和大小,使这种记录行不通时,才可不这 样做。当人工操作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在备车或操作状态下,主推进装 置的控制器不间断地受到照料。 (f)负责值班的轮机员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可能妨碍他对主推进系统及 其附属设备的管理任务,而应保证做到使主推进系统和辅助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 之下,直至他正式交班为止。 (g)对一切机器的保养和维护应给予适当的注意,包括机械、电气、液压和 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一切居住舱室的生活设备以及物 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h)轮机长应保证做到将一切预防保养、船损控制或在值班时进行的修理工 作等情况通知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负责切断、旁通和调整他所 管辖的将要操作的一切机器,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记录下来。 (i)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下班前,应将一切与主辅机有关的事件相应地记录 下来。 (j)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发生火警 、机舱可能采取导致船舶减速的措施、舵机即将失灵、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 供电方面发生任何变化或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驾驶台。此种通知,如 果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 施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k)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作时可能用 到的机器和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用于舵机和其它 需要。 6.值班的需求 (a)值班的每一成员,必须熟悉指派给他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 船舶应; (i)使用相应的内部通信系统的知识; (ii)机舱脱险途径的知识; (iii)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和辨别各种警报、特别是二氧化碳警报的能力; (iv)机舱灭火设备的位置和使用的知识; (b)在任何时候航行中的值班组织,应适于确保影响船舶运行的所用机器的 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为此,下列 各点应特别予以考虑: (i)在任何时候,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都应加以妥善管理; (ii)遥控推进设备和操舵设备及其控制器的状况和可靠性、控制的位置及 一旦发生故障或应急时改用人工操作的程序; (iii)固定的火警探测器、灭火设备或控制火灾的器材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iv)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系泊或靠泊作业的辅助、备用和应急设备的使用 和操作情况; (v)保持机器设备正常状态的必要方法和步骤,以保证用各种方法操纵船舶 时机器能够有效地运转; (vi)特殊操作情况可能引起对值班的任何其他要求。 (c)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仍按航行时值班。 7.对职责的适任 值班制度不应由于疲劳影响值班工作效率,因此,轮机长在组织值班时,应 使航行开始时的第一班和其后各班的接班人员都能得到充分的休息,或使其适任 职责。 8.保护海洋环境 所有轮机员和机舱一般船员均应意识到由于操作不当或偶然事故所造成的海 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对这种污染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特别是要采 取有关国际和港口规定的预防措施。
() 第Ⅲ/2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 制性最低要求 1.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轮机长和管轮均应持有相应 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a)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b)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i)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 上资历; (ii)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36个月经认可的海上资历,其中担任负 责轮机员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c)参加过认可的消防实操课程; (d)已通过相应的考试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考试应包括本条附录所列的 内容,除非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近岸航行、推进动力在限额以下的船舶的轮机 员变更对这些考试的要求,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 响。 3.为达到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应注意有关的国际规定和建议 案。 4.附录各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发给大管轮级而 定。 第Ⅲ/2条附录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 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纲要是为报考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或大管 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意识到大管轮随时可能承担起机长的责任,故在 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考查应试者掌握影响的船舶机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 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2.关于下面的第4款第(a)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进机械装置以外的 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以此为依据所发的证 书任何已删去的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项目并使主管机关满 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限制应在证书上注明。 3.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下列科目的理论知识; (a)热力学和传热学; (b)力学和流体力学; (c)船舶动力装置(柴油、蒸汽和燃气轮机)和制冷设备的操作原理; (d)燃油和润滑油的理化性质; (e)材料工艺学; (f)火灾和灭火剂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g)船舶电工学,电子学和电气设备; (h)自动化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基本原理; (i)造船学和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4.每个应试者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有足够的实际知识: (a)下列机械装置的操作和保养; (i)船用柴油机; (ii)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iii)船用燃气轮机; (b)辅机的操作和保养,包括泵系和管系,辅锅炉装置和舵机系统; (c)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d)起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e)机器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f)安全保养和修理程序的组织; (g)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h)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设备和方法; (i)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遵守的规定; (j)海洋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k)有关在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知识和急求设备的使用方法; (l)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m)船损控制的方法; (n)安全操作的实践。 5.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事法律知识,因这些 国际协定和公约涉及轮机部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海洋环境 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国内海事法规知识的程度应由主管机关确定,但应 包括履行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内安排。 6.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船上人事管理、组织和培训的知识。
第Ⅲ/3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 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海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 均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a)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b)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i)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上 资历; (ii)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24个月经认可的海上资历,其中担任负 责轮机员的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c)参加过认可的消防实操课程; (d)已通过相应的考试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考试应包括本条附录中所列 的内容,除主管机关可能改变对近岸航行船舶的轮机员的考试和海上服务经历的 要求,但要注意这种船舶所安装的自动控制和遥控装置的类型以及对可能在同一 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3.对取得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应注意有关的国际规定的建议 案。 4.附录各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是发给大管轮级 而定。 5.有资格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大管轮工作的轮机员, 如果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负责轮机员的海上资历,可以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 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上担任轮机长。 第Ⅲ/3条附录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 管轮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纲要是为报考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 长和大管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意识到大管轮随时都可能承担起轮机长 的责任,故在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考查应试者掌握影响船舶机械操作安 全的一切有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2.关于下面的第3款第(d)项和第4款第(a)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 进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以 此为依据所发的证书,对任何已删去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 项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限制,应在证书上注明。 3.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足够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理解下列科目中的基本原 理: (a)燃烧过程; (b)传热学; (c)力学和流体力学; (d)(i)船用柴油机; (ii)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iii)船用燃气轮机。 (e)舵机系统; (f)燃油和润滑油的性质; (g)材料性质; (h)灭火剂; (i)船用电气设备; (j)自动装置,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 (k)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e)辅助系统。 4.每个应试者都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备足够的实际知识: (a)下列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i)船用柴油机; (ii)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iii)船用燃气轮机。 (b)辅机系统,包括舵机系统的操作和保养; (c)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d)起卸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e)机械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f)安全保养和修理顺序的组织; (g)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h)应该遵守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规定和防止这种污染的方法和设备; (i)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和急救设备的使用; (j)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 (k)船损控制的方法,特别是海水进入机舱时应采取的措施; (l)安全操作的实践。 5.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事法律知识,因这些 国际协定和公约涉及轮机部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海洋环境 保护方面的职责。国内海事法规知识和程度应由主管机关确定,但应包括履行国 际协定和公允的国内安排。 6.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船上人事管理、组织和培训的知识。 第Ⅲ/4条 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 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主推进动力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 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轮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应试者应: (a)年龄不小于18岁;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c)具有不少于3年与轮机员职责有关的认可的教育或训练; (d)具有足够时间的海上工作资历,这段资历可包括在第(c)项所载明的 3年时间之内; (e)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具有与轮机员的职责相应的操作与保养的理论与实 践知识; (f)参加过认可的消防课程; (g)具有安全操作的实践知识。 主管机关可改变对近岸航行的主机推进动力在3000千瓦以上船舶的轮机员关 于第(c)和第(d)项的要求,但要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一切船舶安全 的影响。 3.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操作和保养主辅机的知识,其中包括与规定的要求有 关的知识,至少也包括下列规定的各项: (a)值班的日常工作 (i)接班职责; (ii)值班期间例行职责; (iii)填写轮机日志和记下读数的意义; (iv)交班职责。 (b)主辅机 (i)协助主辅机备车工作; (ii)蒸汽锅炉,包括燃烧系统的操作; (iii)检查蒸汽锅炉水位的方法以及水位不正常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iv)查找机舱和锅炉间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的一般故障予预防损坏的必要措施。 (c)泵系 (i)泵的常规操作; (ii)舱底水、压舱水和货泵系统的操作。 (d)电站 发电机的备车、起动、并车和转换。 (e)安全和应急措施 (i)值班时须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一旦发生火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特 别是有关油的系统事故或火灾时立即采取的措施; (ii)对电气或其他类型的动力装置和设备,在允许工作人员检修之前,需 要对这种动力装置和设备从系统中切断以策安全。 (f)防止污染措施 应遵守防止油、货底、粪便、排烟或其它污染物质对环境污染的注意事项, 防污染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渣油柜系统、粪便处理装置等的使用。 (g)急救 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基本急救方法。 4.在蒸汽锅炉不构成船舶主辅机一部分的船上,主管机关可删去第3款第(b )项第(ii)和第(iii)目所要求的知识。以此为根据所发的证书,对在蒸汽锅 炉构成船舶主辅机一部分的船上工作、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所删去项目的要求并 使主管机关满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限制应在证书上注明。 5.达到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必须注意有关国际规定和建议案 。 第Ⅲ/5条 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海上工作的所有持证轮机员,或在离船上岸一段时间之后欲重返海上工 作的持证轮机员,为了继续适应与其证书等级相应的海上工作,须在不超过5年的 间隔期限之内,符合主管机关下列要求: (a)体检合格,包括视力和听力;和 (b)专业能力: (i)在过去5年中,至少有一年认可的轮机员工作的资历;或 (ii)已完成了与所持证书等级相符的职责有关的任务,这至少可以被认为 是与第1款第(b)项第(i)目中所要求的海上资历相等;或 (iii)能做到下列各项之一: ─通过认可的测验;或 ─圆满地修完认可的一门或几门课程; ─已完成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轮机员海上经历,在就任证书职称之前不外,担 任过低于该证书级别的职务。 2.第1款第(b)项第(iii)目所述一门或几门课程,特别应包括有关国际 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则及其变动情况。 3.主管机关应保证将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则的最新 修订文本发给其所管辖的船舶。
第Ⅲ/6条 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最低要求应如第2款所列,这些要求不 适用于: (a)已提名为负责值班的轮机员的助手的一般船员。 (b)正在培训的一般船员; (c)在值班时其职责属非技术性的一般船员。 2.每个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应: (a)不少于16岁;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c)满足主管机关下列要求: (i)有关消防、基本急救、自救技术、人身事故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经验或训 练; (ii)在上船前或在船上受过专门培训,包括主管机关所要求的足够的海上 资历;或 (iii)至少6个月认可的海上工作资历。 3.每个这样的一般船员都应具有下列知识: (a)机舱值班程序和执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日常值班工作的能力; (b)与机舱操作有关的安全工作实际经验; (c)与其职责有关的机舱用语以及机器和设备名称; (d)环境保护的基本措施。 4.每个指定值锅炉班的一般船员,应具有安全使用锅炉的知识,并应具有保 持正确水位和汽压的能力。 5.每个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应熟悉他在所服务的船舶机舱内值班 的任务,尤其应具有该船有关的: (a)使用相应的船内通信系统的知识; (b)机舱脱险途径的知识; (c)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和分辨不同警报、特别是气体灭火警报的能力; (d)熟悉机舱内消防设备的位置和应用。 6.一个海员,如果在本公约对其主管机关生效之前的5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 时间在轮机部有关职位上服务,则该主管机关可以认为已符合本条要求。 第Ⅳ章 无线电部 无线电值班和维修 说明: 关于无线电值班的强制性规定,已订入《无线电规则》;关于安全无线电值 班和维修的规定,已订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无线电规则》,这两种 规定日后可能有所修正,但目前仍属有效。还应注意到关于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 证国际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
第Ⅳ/1条 对无线电报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船上负责或履行无线电职责的每个电报员必须持有按《无线电规则》的 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发或承认的一种或几种适当的证书,并具有足够合格的资历 。 2.此外,电报员应: (a)年龄不小于18岁;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听力和说话能力; (c)符合本条附录的要求。 3.每个应试者必须通过一种或几种考试,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4.发证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使电报员足以安全和有效地履行无线电职责。 在确定适当的知识水平和为要取得此种知识和实际能力时所需要的的培训,主管 机关应考虑《无线电规则》和本条附录的要求,也应考虑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 国际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案和有关的海协建议案。 第Ⅳ/1条附录 无线电报员最低附加知识和培训要求 除符合按照《无线电规则》颁发证书的要求外,电报员应该具有下述知识和 经过包括实际训练在内的培训: (a)无线电应急业务的规定,包括: (i)弃船; (ii)船舶失火; (iii)电台局部或全部损坏。 (b)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特别是关于便携式和固定式救生 艇无线电装置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操作; (c)海上求生; (d)急救; (e)防火与灭火,特别是关于无线电设施的防火和灭火; (f)与船舶和人员安全有关的无线电设备的危害的预防措施,包括电的、放 射性的、化学的和机械的危害; (g)海协《商船搜寻与救助手册》(MERSAR)的使用,特别是有关无线电通 信部分; (h)船位报告系统的程序; (i)《国际信号规则》和海协《标准航海用语》的使用。 (j)无线电医疗系统和程序。 第Ⅳ/2条 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每个持有由主管机关颁发或承认的一种或几种证书的电报员,为了继续取 得海上服务的资格,必须符合主管机关的下述要求: (a)在每隔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提供证明,身体健康,特别是视力、听力 和说话能力;以及 (b)专业能力: (i)具有认可的电报员的无线电通信服务经历,一次中断不得超过5年; (ii)如发生中断,应在海上或岸上,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考核或圆满地完 成主管机关认可的(一门或几门的)训练课程,这些课程必须包括直接关系到海 上人命安全和现代化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内容,也可包括无线电导航设备。 2.当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采用了新的方法、设备和业务时,该主管机关可 以要求无线电报员在海上或岸上通过一次认可的考核或圆满地完成一门或几门适 当的、特别是与安全职责有关的训练课程。 3.经国际协议通过,在具有特殊培训要求的特种船舶上工作的每个电报员为 继续取得海上工作的资格,必须圆满地完成认可的有关培训或考试,这些培训或 考试,应该考虑有关的国际规则和建议案。 4.主管机关必须保证向它所管辖下的船舶提供有关无线电通信和海上人命安 全的国际规则中的最新修改的文本。 5.在与有关方面的协商下,鼓励主管机关在海上或岸上自愿或强制地(如适 当)为现职的、特别是为重返海上服务的电报员制定或促使制订一套复习和更新 知识的课程。这些课程应该包括直接关系到无线电职责和海上无线电通信技术变 化和有关的国际规则以及有关海上人命安全的建议案的内容。
第Ⅳ/3条 对无线电话务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船上负责或履行无线电职责的每个无线电话务员,必须持有按《无线电 规则》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分中承认的一种或几种相应的证书。 2.此外,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装有无线电话台的船上的无线电 话务员,必须: (a)年龄不少于18岁;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听力和说话能力; (c)符合本条附录的要求。 3.要求每个应试者必须通过一种或几种考试,并使用有关主管机关满意。 4.证书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使无线电话务员完全和有效地履行其无线电职 责。在确定适当的知识水平和为达到此种知识和实际能力所需的培训时,主管机 关必须考虑《无线电规则》和本条的附录的要求,也应考虑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 证国际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案和有关的海协建议案。 第Ⅳ/3条附录 无线电话务员最低附加知识和培训要求 除附员《无线电规则》颁发证书的要求外,无线电话务员应具有下述知识和 经过包括实际训练在内的培训: (a)无线电应急业务的规定,包括: (i)弃船; (ii)船舶失火; (iii)电台局部或全部损坏。 (b)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特别是关于便携式和固定式救生 艇无线电装置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操作; (c)海上求生; (d)急救; (e)防火与灭火,特别是关于无线电设施的防火和灭火; (f)与船舶和人员安全有关的无线电设备的危害的预防措施,包括电的、放 射性的、化学的和机械的危害; (g)海协《商船搜寻与救助手册》(MERSAR)的使用,特别是有关无线电通 信部分; (h)船位报告系统的程序; (i)《国际信号规则》和海协《标准航海用语》的使用。 (j)无线电医疗系统和程序。颉? 第Ⅴ章 对液货船的特别要求 第Ⅴ/1条 对油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油船上与货和货运设备有关的、即将负有特殊职责和与该职责有关的责 任,以及那些未曾在油船上作为正式人员工作过的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在履行 这种职责之前,应在岸上完成适当的消防课程,和 (a)为了获得足够的安全操作实践知识,在船上见习一个适当的时期;或 (b)被认可的油船业务课程,包括安全基础、防污染措施和方法、不同类型 油船的布置、货的类别及其危害性和处理设备、一般的操作顺序和油船术语。 2.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除上述人员以外与装卸、照管运输和处理 货油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 (a)具有相应于他们在油船上的职责有关经验;和 (b)已完成一个与他们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培训项目,包括油船安全、防火安 全措施和系统、防止和控制污染、操作实践以及适用法律和规则的应尽义务。 3.缔约国在本公约生效后2年之内,如果一个海员在这以前的5年中,有不少 于一年的时间在油船上担任有关职务,则可被认为已符合本条第2款第(b)项的 要求。
第Ⅴ/2条 对化学品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 低要求 1.在化学品液货船上与货运设备有关的、即将负有特殊职责和与那些有关的 责任,以及那些未曾在化学品液货船上作为正式人员工作过的高级船员和一般船 员,在履行这种职责之前,应在岸上完成适当的消防课程,和 (a)为了获得足够的安全操作实践知识,在船上见习一个适当的时期;或 (b)被认可的化学品液货船业务课程,包括安全基础、防污染措施和方法、 不同类型化学品液船的布置、货的类别及其危害性和处理设备、一般的操作顺序 和化学口船的术语。 2.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除上述人员以外与装卸、照管运输和处理 货物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 (a)具有相应于他们在化学品液船上的职责有关经验;和 (b)已完成一个与他们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培训项目,包括化学品液货船安全 、防火安全措施和系统、防止和控制污染、操作实践以及适用法律和规则的应尽 义务。 3.缔约国在本公约生效后2年之内,如果一个海员在这以前5年中,有不少于 一年的时间在化学品液货船上担任有关职务,则可被认为已符合本条第2款第(b )项的要求。
第Ⅴ/3条 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 要求 1.在液化气体船上与货和货运设备有关的、即将负有特殊职责和与那些职责 有关的责任,以及那些未曾有液化气体船上作为正式人员工作过的高级船员和一 般船员,在履行这种职责之前,应在岸上完成适当的消防课程,和 (a)为了获得足够的安全操作实践知识,在船上见习一个适当长的时期;或 (b)被认可的液化气体船业务课程,包括安全基础、防污染措施和方法、不 同液化气体船的布置、货的类别及其危害性和处理设备、一般的操作顺序和液化 气体船的术语。 2.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除上述人员以外与装卸、照管运输和处理 货物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 (a)具有相应于他们在液化气体船上的职责的有关经验;和 (b)已完成一个与他们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培训项目,包括液化气体船的安全 、防火安全措施和系统,防止和控制污染,操作实践以及适用法律和规则的应尽 义务。 3.缔约国在本公约生效后的2年之内,如果一个海员在这以前的5年中,有不 少于一年的时间在液化气体船员上担任有关职务,则可被认为已符合本条第2款第 (b)项的要求。 第Ⅵ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 第Ⅵ/1条 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每个将发给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海员应: (a)年龄不少于17岁半;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 (c)有不少于12个月认可的海上资历或参加过认可的训练课程关有不少于9 个月认可的海上资历; (d)通过考试或在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经常性的考核使主管机关满意,即表明 他已具有本条附录所列内容的知识; (e)通过考试或在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经常性的考核使主管机关满意,表明他 已具有下列能力: (i)正确地穿着救生衣;从高处安全地跳入水中;穿着救生衣从水中登上救 生艇; (ii)穿着救生衣扶正一个倾覆的救生筏; (iii)说出救生艇上所标的额定乘员数; (iv)对救生艇筏的放落、登乘、驶离大船、操纵和人员离艇作出所要求的 正确指挥; (v)准备放艇并安全地放艇入水,迅速地驶离大船船边; (vi)在弃船过程中和弃船后处理受伤人员; (vii)划桨及操舵、竖桅、升帆、用帆航驶和依照罗经操舵航行; (viii)使用信号设备,包括烟火; (ix)使用救生艇用的便携式无线电设备。 第Ⅵ/1条附录 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最低知识要求 1.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类别,如碰撞、失火、沉没。 2.求生原则包括: (a)训练和演习的意义; (b)需要随时准备应付任何紧急情况; (c)当应召至救生艇处时应采取的行动; (d)当要求弃船时应采取的行动; (e)在水中应采取的行动; (f)在救生艇上应采取的行动; (g)对求生者的主要危险。 3.部署表中指定给各个船员的专门职责,包括召集所有船员到救生艇或失火 场所两种信号的区别。 4.通常配备于船上的救生设备的种类。 5.救生艇的构造和装备及其设备的各个细目。 6.救生艇的特殊性能和设备。 7.用于放落救生艇的设备类型。 8.将救生艇放到大浪海面的方法。 9.驶离大船后应采取的行动。 10.在恶劣天气下操纵救生艇筏。 11.索具、海锚及所有其他设备的作用。 12.救生艇上食品和淡水的分配。 13.直升飞机救助的方法。 14.使用急救箱和复苏技术。 15.带在救生艇上的无线电设备,包括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16.低温影响及其防护,防护遮盖物及防护服的使用。 17.启动和操纵救生艇机器及其附件的方法和所配灭火机的使用。 18.使用应急艇和机动救生艇以集结救生筏和救助求生者与落海人员。 19.救生艇的抢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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