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 考虑到1921年6月成立的国际水道测量局是为了通过对海图和文件的改进,使 航行在全世界加方便和安全; 原意在政府间的基础上从事水道测量方面的合作; 经协议如下:
第Ⅰ条 兹成立国际水道测量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其总部设在摩纳哥。
第Ⅱ条 本组织是一个咨询和纯技术性的机构,其宗旨是为实现: 1.各国水道测量单位之间的活动的协调; 2.尽最大可能地使海图和文件一致化; 3.采纳可靠有效的方法来进行和利用水道测量; 4.发展水道测量方面的科学和描述性海洋学所使用的技术。
第Ⅲ条 本组织的会员为公约的缔约国政府。
第Ⅳ条 本组织由下列机构组成: 国际水道测量会议,以下简称大会; 由指导委员会管理的国际水道测量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Ⅴ条 大会职权为: (a)对本组织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提出全面的指示; (b)先举指导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 (c)审查由本局给它的各种报告; (d)就各会员国政府或本局所提交的技术性或行政性的一切提案作出决定; (e)以到会会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财务预算; (f)以会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则和财务规定的修正案; (g)以上款所述的多数通过可能被证明是必要的任何其他的特殊规定,尤其 是关于本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地位的规定。
第Ⅵ条 1.大会由各会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每五年召开一次例会。特别会议可在一 1.除按本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外,缔约国应给予国际 多式联运货物过境自由。 2.如果海关当局认为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手续中规定的条件已满足,则 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 (a)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途中不再受海关检查,队非海关认为有必要保证海 关负责实施的规章得到遵守。因此,海关当局在进出口点上一般只应检验海关封 印及其他安全措施; (b)在不影响有关公共和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卫生的法律、规章的实 施的情况下,不必履行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制度以外的任何少关手续或规定 。
第Ⅲ条 为了便利货物过境,各缔约国: (a)如为启运地国家,应尽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后过境作业所需 资料的完整、准确; (b)如为目的地国家: (i)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保证海关过境货物能在其目 的地海关结关; (ii)除非其本国的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应设法在尽可能接近货物最后目 的地点办理货物的结关手续。
第Ⅳ条 1.如果海关当局认为海关过境手续中的条件已满足,则国际多式联运货物无 须向过境国家支付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或交付这种税项的保证金。 2.前款的规定不排除: (a)根据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按本国规章收取的费用和款项; (b)在平等条件下收取金额大致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和款项。
第Ⅴ条 1.如果海关过境作业需要财务担保,此项财务担保之提供,必须使有关过境 国家的海关当局感到满意,而且应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2.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担保制度应当简单、有效、取费适中,并包括应 付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并且,在担保需包括罚款的国家中,还包括应付的罚 款。
第Ⅵ条 1.在不影响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单证的情况下,过 境国家的海关当局应当接受多式联运单证作为海关过境手续的说明部分。 2.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过境单证应当尽可能与后附单证格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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