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85年修正案 第5条 投资股份 第5条第(2)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2)为了确定投资股份,使用量应按两个方向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船舶或 定。
第4条 1.主管机关应为进行考试和颁发合格证书作出安排。 2.不得向任何人员颁发证书,除非他: (a)已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年龄; (b)已在海上工作过主管机关规定的最短时间; (c)已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考试。 3.规定的考试应包括对考生配餐能力的实际测验,还应包括对食品价值、 制订多样化及适当平衡的菜单和对船上食品的处理和贮藏知识的测验。 4.可直接由主管机关或在其控制下,由经认可的厨师培训学校或其他认可 的机构进行规定的考试或颁发证书。
第5条 自本公约对船舶登记的领土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期限满期后,本公约的 第3条应适用;但如果在上述期限满期前,某一海员已有令人满意的2年厨师工作 经历,国家法律或条例可规定接受相当于合格证书的的这种工作证书。
第6条 主管机关可以规定承认在其他领土上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下述国家中的九个国家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生 效: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各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 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 、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 括五个至少拥有100万总登记吨船舶的国家。写入本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各会员国 早日批准本公约。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 生效。
第9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 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 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 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 知解约。 第10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 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为使本公约生效所要求的最后一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 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1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按照上述各条规定所登记 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12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3条 1.如大会制定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 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9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 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4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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