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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外贸船舶和货物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5日) |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
┗━━━━━━━━━━━━┷━━━━━━━━━━━┷━━━━━━━━━━━┛ 3.集装箱装/拆箱理货费 (1)在港区装/拆箱理货,按每吨0.43元计收理货费。 (2)在市区、市区外装/拆箱理货,工作时间按每人每日54.00元,半日27 .00元,加班1小时8.64元计收理货费。但对工作时间内装/拆一只集装箱理货的 ,计收10.80元理货费。代表货方理货,亦按10.80元标准计收。 (3)铅封费,每枚1.08元。 4.散装货物理货单证、手续费每吨0.11元。 5.行李、包裹理货费每件0.54元。 6.分标志费每吨0.43元。对我国国内运输船舶,免收分标志费。 7.理货人员待时费每人每小时6.48元。对我国国内运输船舶,免收理货人员 待时费。 8.翻舱理货费 (1)舱内翻舱,按理人员待时费率计收。 (2)出舱翻舱,按相应货物的基本理货费率加倍计收。 9.特殊委托理货费 (1)货物甩样、挑小号、分规格,每吨0.43元。 (2)按小时计费的,每人每小时8.64元。 (3)按日计费的,每人每日(8小时)54.00元,加班1小时8.64元。 10.理货单证费 按船舶当航次所理货物重量吨计收: 1000吨以下(含1000吨) 54.00元; 5000吨以下(含5000吨) 162.00元; 10000吨以下(含10000吨) 216.00元; 10000吨以下 270.00元。 我国国内运输船舶和国内货主委托理货,免收理货单证费。 二、计量费 1.货物丈量费 每立方米0.22元。 另按实计收货物捣载费用。 代表货方,亦按上述标准计收。 2.货物计重费 (1)看船舶水尺计算货物重量,每吨0.11元; (2)使用衡器确定货物重量,每吨0.22元。 代表货方,亦按上述标准计收。 三、交通费 1.船舶理货交通费 (1)陆上交通费,按每艘船舶每航次包干计收: 上海、天津、大连、黄埔、青岛、湛江、秦皇岛、连云港、宁波、福州、舟 山、丹东、厦门、广州、蛇口、南通、镇江、南京、张家港分公司,86.40元。 其他分公司,54.00元。 (2)水上交通费,按实计收或按每艘船舶每航次包干324.00元计收。 对我国国内运输船舶,免收陆上交通费,水上交通费按实计收。 国内货主委托理货,免收船舶理货交通费。 2.外出理货、计量交通食宿费 理货人员外出理货,计量,按实计收交通费和旅馆费,按每人每日3.24元计 收伙食费。 3.装/拆箱理货交通食宿费 在市区装/拆箱理货,代表船方理货,按每个装/拆箱作业点每往返一次21 .60元计收交通费;代表货方理货,亦按上述标准计收。 在市区外装/拆箱理货,按实计收交通费和旅馆费,按每人每日3.24元计收 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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