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调整长江下游货物运价的通知 (91)交运字841号 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575号《关于同意提高长江下游货物运价的函 》,长江下游货物运输的航行基价每吨公里提高五厘。现将调整后的长江干线部 分运价率表予以公布(见附件),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时起实行。交通 部、国家物价局(90)交运字122号文颁发的《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中与 长江下游有关的运价率表同时废止。 附:一、国家物价局关于同意提高长江下游货物动价的函 二、长江干线货物运价率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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