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 、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 (90) 交财字92号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各海上救助打捞局、各海上安全监督局、中国外轮代理总 公司: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等单位关于调整有关费率的请示收悉。 鉴于人民币汇率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下调百分之二十一点二,各种外 国货币相对升值百分之二十六点九,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1998〕价涉字93 2号《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通知》中“按各种商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 ,经审批后,可按低于这次汇率调整幅度适当提高”的精神,同意自一九九○年 三月一日起,对外籍船舶以人民币定价的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调 高百分之二十六点九。 希各单位尽快将新费率对外公布,按时执行。 一九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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