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订公布国际客运、旅游 船舶和旅客码头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91)交运字433号 沿海各双重领导的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适应国际客运、旅游的需要,统一各港口的收费办法,经商国家物价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将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对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 客的码头收费试行办法修定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国际旅游 船舶的旅客运输。 二、国际旅游船舶停泊港口,港务局对下船通过码头的旅客每航次分进出各 一次收取码头服务费,每人每次1美元。 三、港务局对乘坐国际(或港澳)客运航线船舶出境的旅客,统一收取出境 旅客港站使用服务费,每人每次2.5美元。 四、售票手续费和船舶、旅客业务代理费按部(91)交运字175号文印发的《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费收项目与费率》的规定计收。 行李业务代理费由港务局按行李运费收入的6%向船舶计收。 五、行李装卸费: 每件行李达到或超过30千克或0.2立方米,必须办理托运。 由港务局工人将行李从客运站内装入船舱(或反之),收取行李装卸费每件 1美元。如港务局工人将行李送至船边(码头前沿),然后由船员从船边(码头前 沿),装入船舱时,港务局和船舶各按每件0.5美元收取行李装卸费。 每件行李达到60千克或0.4立方米时,按两件计收装卸费,以后每超过30千克 或0.2立方米(不足30千克或0.2立方米按30千克或0.2立方米计)的,按一件加收 装卸费。 六、迎送旅客的码头票每张人民币0.50元。 七、港口提供旅客使用的行李小推车、供旅客上下船舶的客梯等设备不另收 费。 八、以上以美元标价的收费,以外汇人民币结算。由国内旅客负担的,收取 人民币。 小件行李搬运、寄存,接送旅客的汽车停放码头(或客运站)以及客运站会 议室出租等收费,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试行。部(77)交水运字1630号《关于修订 华侨(国际)旅客服务费用计收标准的通知》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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