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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1988年1月1日)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国际集装
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
间费收衔接关系,使汽车更好地为港(站)进出口、过境和内陆延伸的国际集装
箱运输服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有利于各种运
输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
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
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
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
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
理。
    第三条  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
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
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
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
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
理。

    第三条  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
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
    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装有货物的集
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
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价箱型
    1.国际标准箱型:
       20(口加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长度605
8毫米,货箱总重24吨。
       40(口加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长度121
92毫米;货箱总重30.48吨。
    2.国际非标准箱型

    第六条  国际集装箱计费里程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箱地点
至卸箱地点的实际里程计算。装卸里程按发车点至装卸箱点往返空驶里程的50%
计算,或按下式计算:
    〔(空驶÷对流空箱里程)-(重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50%
    对流空箱里程又称不计费空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又称计费空箱里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计装卸里程


    第七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里程的确定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长途和市内营运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核定,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测定。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起码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以五公里为起码计费里程,递进计算,尾数不足一
公里的按一公里计算。

    第九条  国际集装箱包干计费里程
    经承托双方协议,在一定地区或同一线路内进行多点运输时,可以按平均运
输里程作为计费里程包干计算。

    第十条  国际集装箱基本运价
    汽车载运国际集装箱在长途营运线路上运输一般货物的运价。全国统一的基
本运价如下:
        20(口加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3.00元/箱公里;
        40(口加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5.20元/箱公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
基本运价基础上,在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基本运价,报交通部备案。
    非标准箱的汽车运价参照相同箱型的基本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

    第十一条  运价计算
    以重箱为计价基础。
    单程重箱: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计
算。
    双程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去程和回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的重箱运价,按
基本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对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
部份的基本运价减成10%。
    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
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的,按一程重箱计费,遇有空箱运输里程超过重箱运输里程
的非对流运输部份按重箱运价计算。
    单程空箱:按基本运价收费。
    双程空箱: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空箱,其中较长一程的空箱按单程重箱计
算。另一程捎运的空箱免收运费。

    第十二条  长途和短途运价
    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汽车货运长、短途里程划
分规定办理。长途运价按基本运价计算;短途运价按里程递远递减的原则,采取
基本运价加箱次费,或按短途里程分档的运价率计算,两种方法计算的运价要大
致相等。
    全国统一的箱次费标准:
        20(口加尺)标准箱:15元/箱次;
        40(口加尺)标准箱:25元/箱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的箱次
费标准基础上,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箱次费费率。

    第十三条  危险品运价
    凡标明危险品的国际集装箱执行危险品运价。放射性、易燃、易爆、烈性危
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50~100%;其他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
上加价20~50%(危险品分类参照“国际危规”危险品货物分类表)。

    第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价
    因托运人要求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中途开箱时间过长;托运人自行
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等影响运输效率较大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可采用计时包车
运价。
    计时包车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吨位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算。计费时
间指从装、卸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止的时间。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所占用时间,
如车辆中途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的时间应予扣除。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四小时。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
单位递进计算。
    集装箱专用车辆包车运价率:    3.00元/吨位小时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六条办理。

    第十五条  包箱运价
    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国际集装箱港、站进出口集散运输和直达、中转
、联运至目的地的运输,经承托双方协议,可采用包箱运价。
    包箱运价以计程运价率和运距为基础计算,一般不得高于同类箱型基本运价
的20%。各类服务项目采用包干计费。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可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地段行驶的运输;
    2.不按计时包车运价计费,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外贸集港运输不属于加成范围
);
    4.外型尺寸高度或宽度超过标准型集装箱的非标准型集装箱运输;
    5.装运珍贵活动物、植物以及需要特殊操作又影响运输效率的专用集装箱运
输;
    6.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时间持续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
托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超过200公里(不含200公里)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运距在200公里以
上,设制同费区间里程,200公里至同费区间里程之间的运输,均按200公里计费
;超过同费区间里程的运输,全程按减成后的运价计费。同费区间里程的计算方
法:
(<减成率>/<1-减成率>)×200
    除第5款由承托双方协议加成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30%外,其他各款加减成的
上下幅度均不得超过10%,由运输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车辆延滞费
    车辆(包括挂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装卸箱地点后,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
造成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超过规定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
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车辆延滞费。由于承运人
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
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
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的直接责任引起的
装箱落空,应按车辆自车场(站、车辆驻地)至装、卸箱地点的往返行驶里程、
和计程运价的50%计收装箱落空费。装箱落空又同时延误时间的,还要按前条规
定核收车辆延滞费。

    第十九条  过渡费
    车辆过渡、过桥、过隧道和通过收费路段的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
按当地规定的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
    第二十条  计箱装卸费
    计箱装卸费以20(口加尺)国际标准箱装载普通货物的基本费率为基础,按
不同箱型、箱装货物类别和重、空箱分别计费。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冷藏集
装箱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0~50%,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货物的集装箱
增加75~100%。40(口加尺)国际标准箱的计箱装卸费在20(口加尺)箱各项费
率基础上增加50%。
    基本费率如下:
        20(口加尺)标准箱    20~25元/箱;
        40(口加尺)标准箱    30~38元/箱。
    空箱计箱装卸费按重箱装卸基本费率的80%计收。
非标准和特殊集装箱的计箱装卸费由承、托双方协议定价。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作业条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装卸机械的,收取装卸机械计
时包用费。按包用时间与装卸机械计时费率计费。装卸机械的计时费率,应分别
按不同的机械操作能力制定。
    包用时间是指装卸机械到达任务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作业时
间内机械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工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包用时间以四小时为起码
计费时间,超过四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装卸机械单位操作能力的计时费率:3~3.50元/标记吨位吨小时。

    第二十二条  装卸机械走行费
    自行或牵引的装卸机械自出场、站(驻地)至装卸点作业,应按发车点至作
业点往返行驶时间或行驶里程折算时间和装卸机械计时费率的50%核收装卸机械
走行费。
    行驶里程按每15─25公里折合一小时。

    第二十三条  装卸机械延滞费
    装卸机械按规定时间到达作业地点后,由于收货人或托运人直接责任引起的
超过额定装卸时间、装卸箱落空时间、中途的停滞时间,都要按装卸机械实际操
作能力和计时费率的25%核收装卸机械延滞费。
    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四条  掏装箱费
    国际集装箱在中转站内拆、装箱按港口费收规定向船方或货方收取掏、装箱
费。站外拆、装箱向收、发货人计收。人工掏、装箱基本费率:
        20(口加尺)标准箱    30~40元/箱;
        40(口加尺)标准箱    60~80元/箱。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增加50%,装载放射
性、易爆、易燃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增加100%。

    第二十五条  人工延滞费
    凡随车工人(包括单独约用)至约定地点掏、装箱或进行其它劳务作业,由
于托运人或收、发货人直接责任引起不能作业或延误时间,应核收人工延滞费。
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人工延滞费率:1元/工时。

    第二十六条  辅助装卸费
    在装卸、掏、装箱作业中,涉及码垛、铺垫、苫盖、分包、超高、超远和加
固等作业的,应另收辅助装卸费或包干费。

                        四、国际集装箱中转费收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堆存费
    重箱和空箱经过中转站转运时,从进站之日起免费堆存三天,第四天起至出
站之日止,按不同箱型和堆存天数累计核收堆存费。拆箱后的空箱继续堆存,仍
应收费。
    堆存费率:
        20(口加尺)标准箱    2~3元/箱天;
        40(口加尺)标准箱    4~6元/箱天。
    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险品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的堆存费,分别按上述
费率增加50%和100%。

    第二十八条  货物堆存费
    经中转站装箱的货物,从进站之日起至装箱日止;经中转站拆箱的货物,从
拆箱第三日起至提货日止,以货物的计费重量、体积折重和吨天计收货物堆存费

    货物重量不足一吨的进为一吨;货物体积两立方米不足一吨的,按实际体积
,以两立方米折合一吨计费。
    贵重或需隔离保管的货物,其保管费比普通货物保管增加收30~50%。

    第二十九条  搬移费
    除前方堆场和中转站第一次落箱后的搬移外,国际集装箱因海关检验、检疫
,箱体修理、清洗、熏蒸或其它原因进行撤移时,按不同箱型核收搬移费。

    第三十条  清洗费
    对国际集装箱进行清洗,应按不同箱型和不同要求计收清洗费。

    第三十一条  熏蒸费
    国际集装箱在装箱前或拆箱后需要进行熏蒸作业的,除按作业内容收取装卸
、搬运等费外,还要按不同箱型收取熏蒸费,熏蒸药物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修理费
    对国际集装箱进行箱体维修,按需用材料、工时、工时费率和应负担的管理
费核收箱体修理费。

    第三十三条  服务手续费
    根据托运人或收、发货人委托,代办提箱、交箱、租箱、报关、报验、理货
、结算等业务,应按代办业务的繁简,以货票数、箱数、货物吨数为计算单位核
收服务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务作业包干费
    凡国际集装箱在中转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作业项目,除按上列项目的费率核收
外,也可以按多项包干费计收。

    第三十五条  其它费收
    国际集装箱运输全过程中,遇有多户拼装箱或多户分卸业务,以及上列费收
项目不能包括的项目,如倒箱费、租箱费、冷藏箱电费等可列入本项目,本项目
下也可分列子目。

              五、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付费对象不同,采用不同的计费方法
。对国外付费人,如外商在华的独资企业、使馆、外侨的货物以及外国在华举办
的展品等,企业可以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收100%。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的国集装箱计费办法同时废止。并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细则和确定本规则未作统一规定的费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交通部修
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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