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我区公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 作如下通告: 一、单位、个人凡领有牌、证的机动车辆(包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地方 营业运输及其所属企业的车辆),除暂定免征车外,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部 门缴纳养路费。 各种机动车辆凭牌证和养路费缴(免)纳凭证通行。 二、公路养路费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征收凭证,由自治区 交通厅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涂改、顶替、转借。如有违反,除补缴 养路费外,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养路费征收采取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或汇兑结算办理,各级养路费 征稽部门所征养路费,必须存入银行开立的专户,如数上解,不得截留、坐支、 挪用。 四、养路费征稽和交通运输管理人员上路或到有车单位车辆、检查养路费缴 讫情况时,应佩戴由交通厅、公安厅联合核发的印有“宁夏交通厅养路费征稽” 或“宁夏交通厅运输管理稽查”字样的袖章。对偷、漏、欠缴、少缴养路费的单 位和个人,征稽管理人员有权扣留其车辆及行驶证、牌照,并照章处罚。对未与 养路费征收部门签订“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又拒补缴偷、漏养路费的,征 稽人员有权扣留其驾驶证,开具由公安统一印制的待理证。 对拒绝、阻扰交通管理和养路费征稽人员行使职责的,要依法惩处。 五、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积极协助养路费征稽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工 作。新车入户、旧车转籍、过户、改型、报废和年检时,没有养路费缴纳证明的 ,公安、农机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在路检路查中,发现有漏交养路费的车辆 ,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养路费征稽部门补交。 六、交通征稽查人员要秉公执法。如有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群众等违纪行为 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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