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国家 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 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 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88)交公路字28号 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路现状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日 益突出,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现了利用 贷款、集资、外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公路、大桥和隧道,建成后,收取合理 的通行费用以偿还贷款,对加快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全国尚无统一 规定,各地自行确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又不尽相同,不利于今后全国的统一 管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修桥筑路的积极性,加强宏观控制,统一收费条 件和收费标准,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交通部于去年补拟定了《集资、贷 款修建公路和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初稿)下发各省征求意见,并于六月 份组织部分省的专家进行了讨论修订。现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 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发给你们,请本着既要放开搞活、多形式多渠道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又要防止没设卡、乱收费的原则,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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