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各缔约国政府:
希望尽量简化和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的手续、文书要
求和程序,以便利海上运输;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各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及其附则的规定,保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利
和加快国际海上运输,防止对船舶及船上人员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条
1.各缔约国政府根据公约的规定,保证在制定的实施便利船舶抵达、逗留离开
措施时进行合作。此种措施应尽量可行,其便利程度不应低于对其它国际运输工
具所采用的措施;但根据个别要求可以有所不同。
2.根据本公约及其附则所规定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措施,对于缔结本公约的
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船舶同样适用。
3.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和游艇。
第三条
各缔约国政府保证在便利和改进国际海上运输的一切事务的手续、文书要求
和程序上尽可能达到最高程度的统一方面进行合作,并能将为适应国内特殊要求
而在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上采取的必要的替换办法保持到最低限度。
第四条
为达到本公约上述各条所提出的目的,各缔约国政府保证在涉及手续、文书
要求和程序的事务方面及其在国际海上运输的应用中相互合作,或通过政府间海
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进行合作。
第五条
1.本公约或其附则的内容不得解释为阻碍某一缔约国按其国家法律或任何其它国
际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海上运输方面提供或可能在将来提供任何更广泛的便利。
2.本公约或其附则不得解释为妨碍某一缔约国政府实施其认为必要的为维护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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